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公安机关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5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罗贤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公安机关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牢记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当好保护广西山山水水的“二郎神”,持续筑牢祖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2020年以来,组织全区公安机关侦办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709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225人,其中侦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45起(有4起获评公安部典型案例或精品案例)。特别是2023年以来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刑事案件135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58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主要做法和成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的职责。近年来,全区公安机关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并与“亮剑”、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等专项行动一体推进,全链条打击、全领域覆盖,坚决遏制该领域犯罪高发态势。
(一)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签订落实《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区)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粤桂危险废物跨省区非法转移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建立固体废物跨省非法转移案件查办信息库,开展省(区)际联合执法,强化各运输节点的管控,严打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外省铝灰固废入桂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从2021年30起降至2023年零发案。2020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侦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10人。二是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成立自治区公安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将森林火案侦破纳入“昆仑行动”等统筹推进,成功侦破2022年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办的桂林市兴安县溶江镇“10·17”失火案和2023年中央信访联席办督办的贵港市桂平市厚禄乡延寿村三鹿岭失火案等一批重点案件。三是依法查处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开展高污染车辆超标排放专项治理,配合生态环境和交通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严格审核新车注册资料凭证,严格机动车报废管理,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机动车保有量和注销登记数据。2020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查处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5808起,办理老旧车注销登记35.74万辆。
(二)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犯罪。一是持续严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依托田长制,明确警长保护耕地的责任分区,依法核查自然资源部通报我区2022、2023年耕地保护督查发现的5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立案查处案件4起。2020年以来,侦破“三都镇林场破坏生产经营案”“上峒高速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案”等刑事案件2721起。二是持续严打非法采矿、盗采稀土、盗采海砂等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活动。2020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72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52人。2022年1月,靖西市公安机关侦破“林某茂等人非法采矿案”,涉及盗采铝土矿石5.5万余吨,涉案金额1.4亿元,获评公安部“打击非法盗采铝矿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立案侦办私挖盗采、非法经营稀土矿案件1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9人,涉案总金额1.1亿余元。三是持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2021年以来,依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打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恶组织3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4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58起,查扣资产1.7亿元。2021年,玉林市打掉以胡某辉为首的非法采矿涉黑犯罪组织,破获刑事案件15起,查扣资产1.16亿元。桂林市打掉以文某琦为首的非法采矿涉黑犯罪组织,破获刑事案件34起,查扣资产1739万元。
(三)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动植物资源类犯罪。依托“昆仑”“亮剑”“清风”“候鸟”“雷霆”“春风”等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以来,立案侦办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32294起,抓获嫌疑人29031人,查获涉案野生动物4.91万头(只、条),涉案林木52.71万立方米,协助回收林地11.96万亩。特别是侦破了“7·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系列案、“7·21”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12·01”特大滥伐林木案等一批大要案件。同时,投入900多万元,建成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森林警察总队分支机构实验室,是全国公安机关首家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的环食药领域(动植物类)鉴定机构。实验室建成以来,运用自动核酸提取仪、基因测序仪等设备破获多起涉野生动物案件,经验做法获公安部推广。
(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水犯罪。2020年以来,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54人。特别是2023年6月,成功侦破梧州市“4·3”非法捕捞水产品专案,全链条打掉4个“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犯罪团伙,该案是珠江流域自2011年实行禁渔期后破获的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获公安部贺电表扬。同时,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等16部门联合印发《广西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工作方案》,严厉打击长江支流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侦破相关案件88起、打击处理111人。2023年3月,根据公安部线索,会同重庆、湖南、贵州成功侦破一起新型潜水电捕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突出抓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2022年4月,成立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市县乡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体系,深入推进漓江生态巡察监管联动机制,持续严厉打击破坏漓江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助力桂林市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五)推动各部门联动,形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合力。在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合力。一是建立生态警长机制。推动出台《广西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警务机制指导意见》,建立生态警长机制,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杨维林同志担任全区“生态总警长”,并与河湖长制联动,设立市级河湖警长30人、县级河湖警长244人、乡镇级河湖警长720人,加强河湖巡查。二是建立行刑衔接机制。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检察、审判机关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建立河湖长警长工作机制意见》《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等一批行刑衔接制度,为基层执法提供依据和指引。2020年以来,行政部门移送污染环境犯罪线索128条,占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总数的89.51%,非法采矿394条占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总数的54.65%,行转刑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推动解决法律适用等执法难点问题;联合召开桂林现场会,形成《2023年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会议会议纪要》,推动解决漓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三是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在重点领域开展部门联合整治,推动公安机关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及时通报风险隐患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促进打击犯罪与行政监管有机衔接。四是建立宣传工作机制。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世界水日”“中国人民警察节”等主题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组织民警深入河流沿线村屯、企事业单位开展走访宣传,大力宣传“河湖长制”和“河湖长+警长”制,引导群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2023年,悬挂宣传横幅1400余条,印发宣传资料9.8万份,沿岸建立河湖警长制公示牌1238块。
二、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区面临的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发案持续增长、打击难度加大、涉稳风险上升,与生态文明强区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地方重打轻防,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够精准,法治宣传教育有待加强。特别是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通过打击犯罪发现问题,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还不够到位。此外,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对长江支流广西段是否实行长江“十年禁渔”、地方公安和海警近海滩涂管辖分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刑标准等问题认识还不够统一。
(二)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公安机关食药环森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专业队伍整合工作还在推进中,自治区、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打击职能和力量还分散在治安、森林、海防等警种部门。食药环犯罪侦查是新成立警种,专业化要求相对较高,基层干警缺少熟练掌握生态环境资源知识的人才,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等方面能力亟需提升。环境资源犯罪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平台尚未搭建完成,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地方公安车辆、专业器材等执法装备落后或不足,影响执法效能。
(三)行刑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联动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打击、整治合力还有待加强。部分地方行政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线索证据标准不高、不及时,个别地方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移交迟缓、以罚代刑等现象。有的犯罪鉴定评估周期长,待鉴定结论出具后,一些关键证据也已灭失。有的先期调查的材料证据规格、调查角度不尽相同,无法直接转化为刑事司法证据。公安机关与检察、审判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方面联席不够紧密,快侦、快诉、快判机制有待加强。
(四)鉴定保管难题有待进一步化解。环境资源类案件司法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是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难题,公安机关缺乏专业装备配备和快速检测检验能力。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检测检验实验室和食药环综合信息应用系统已列入“十四五”公安重点装备建设项目,因资金未落实,目前仍未立项建设。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保管、存放及后期处理费用高,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公安机关人员经费保障困难。
(五)法治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开展“以案释法”效果不佳,警示震慑作用不明显。宣传方式单一,形式不够新颖和通俗易懂,运用新媒体传播方式不多,公众参与少,部分群众、企业业主对随意采挖野生植物、滥砍滥伐树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捞、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
三、下步工作措施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并系统部署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依法严打该领域犯罪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全区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全力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打击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风险隐患向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切实扛起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的政治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切实扛起维护环境资源领域安全的政治责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觉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始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防止环境领域风险隐患向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领域传导。
(二)提升执法保障。加快公安机构改革,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侦查打击体系。加快推动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检测检验实验室和食药环综合信息应用系统立项建设。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警务模式,全面深化构建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四动”工作格局,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加快培养一批专家人才,分领域打造一批侦查办案“尖刀队”,不断提升攻坚克难能力。深化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建好用好专业数据模型。
(三)强化行刑衔接。抓好行刑衔接机制落细落实,探索建立公安机关牵头的“公安+行政”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信息沟通、会商研判、协调联动等机制。开展联合调研,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打击和防范工作规律,着力破解基层执法难题,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分析案件移送起诉和审判等情况,找准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的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常态化开展联动执法,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重大案件,对各类风险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早处置。把握犯罪形势和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强化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依法打击。
(四)攻坚鉴定难题。统筹利用行政部门资源、社会资源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资源,探索建立健全以公安机关环境损害检验鉴定为主、各方面鉴定资源为辅的检验鉴定体系。推动加快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检测检验实验室立项建设,依托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共享各方面鉴定资源,更好保障刑事案件侦办工作。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畅通案件移送渠道。推进设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专项资金,将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纳入公共性环保专用基金,用作鉴定费用和环境赔偿、修复费用。
(五)注重宣传质效。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指导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宣传合作,深入乡镇、村屯、企业,讲好老百姓身边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公布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成果,放大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效果,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的认识。
四、意见建议
做好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离不开自治区人大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今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赴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结合此次会议精神,对所提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充分吸纳,推动全区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借此机会提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立法。鉴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成本低、危害严重,鉴定评估费用高昂,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公益诉讼立法中,推动建立鉴定评估费用追偿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加大惩戒力度。同时,鉴于目前非法采砂犯罪获利空间大、刑期低,罪刑不够均衡的情况,建议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广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在修正刑法时适当提高非法采矿罪的刑期,强化法律震慑。
二是加大对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力度。协调落实资金加快推动公安食药环检测检验实验室和食药环综合信息应用系统立项建设,同步解决公安食药环检测检验实验室机构人员编制及司法鉴定资质问题。协调解决公安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三是协调督促自治区财政厅和公安厅联合出台《广西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建议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进一步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推动社会共治。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8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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