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与贡献
今年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从当代世界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发,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勇气,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基础,体现了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进步,推动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也使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保证了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
指明前进方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在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了民主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一系列重大论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始终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把民主法制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内论述”,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他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站在保证政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看待民主和法制,强调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明的纪律和法律,政局不稳,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特别指出党和政府要学会运用法律办事,依靠法律治国,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同时提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明确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邓小平同志深刻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反复强调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80年1月,他又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1980年12月,他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85年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他又把民主法制与独立自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基本政策并列,重申这些政策不会改变、不能改变。1987年11月28日,邓小平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册》题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2年邓小平同志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仍然关切地指出,中国的事情“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搞法制靠得住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是按照这些原则,为实现这些要求和目标,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大量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突破思想束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创造性结合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邓小平同志论述较多的一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和法制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既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又反映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们党在国家治理上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思想,奠定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之初,民主法制建设面临复杂错综的国内外环境。一方面有“左”的阻力,包括思想僵化和“两个凡是”的干扰,如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鼓吹搞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大民主”;另一方面有右的干扰和破坏,主张中国全盘西化,打着“民主”的幌子搞动作,把民主与法制对立起来、孤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定性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划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资本主义民主法制的界限,坚定不移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才能保障其稳步、健康发展。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西方民主那一套我们不能照搬,中国的事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中国正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对于如何进行民主法制建设,他着重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
所谓民主法制化,是指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并纳入法制的轨道。早在1978年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就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个提议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同意,并在公报正式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在1980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又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所谓法制民主化,就是指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吸收意见;在司法过程中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守法过程中,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邓小平同志强调社会主义法制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行使民主的权利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固定和实现,使之得到保障而不受侵犯。邓小平同志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他精辟地指出了我国今后一个历史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强调,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充分肯定了上述观点,并在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
提供现实启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实践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深刻地总结和分析了国内外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实践,创造性提出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也为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构筑了思想支撑、理论支持与实践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开创性地系统论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理论,悉心总结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创新经验,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法治价值基础,在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充分彰显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意蕴,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是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一方面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作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原则。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提升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两个联系”。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动员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
另一方面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重点关注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领域,制定和修改医疗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积极推进数字经济等法规立法工作进程。持续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作用,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推进地方立法能力建设。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彭真同志曾这样总结:“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什么时候我们按照这个规律去做,国家就能够安定团结,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什么时候违背了这个规律,就要吃苦头。这是不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历史自信,保持战略定力,守正创新,勇毅前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广阔的空间、更加光明的前景。(王方渝)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gongzuoyanjiu_0625/4028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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