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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为公民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为了适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黄明介绍,根据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从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考虑,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继续保留“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鉴于此,该法律草案实际上属于修订现行法律的性质,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名称也相应变更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

  据介绍,为了加强应急宣传和演练的针对性,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等,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教职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对有关加强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便于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考虑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做到过罚相当,这样更符合突发事件往往情势紧迫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鼓励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依法给予处分时“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

  另外,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符合本法的立法目的。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对紧急避险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民法典、刑法中已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增加了有关衔接性规定。(记者  张天培)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06/t20240626_84912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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