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公安机关询问查证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订草案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未成年人的情况,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据了解,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违规飞行“无人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等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法律责任,修订草案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完善处罚层次,与其他有关处罚规定做好衔接,在原来只规定了拘留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警告、罚款处罚方式。

  沈春耀介绍,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据介绍,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修订草案增加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此外,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一是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二是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明确条件和范围。三是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四是增加规定,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特定情形可以申请出所。(记者  张天培)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06/t20240626_8491222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