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新法解读 > 正文

我国拟立法规定: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可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素 邢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审稿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的方面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二审稿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建议不再使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5_43770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