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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督和惩戒机制

发布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会计法修正草案6月25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部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进行修改完善。

  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有意见提出,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所列10项会计违法行为情况不同,有关罚款数额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够协调,建议适当降低。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本条中规定的有关罚款数额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财务造假,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解决实践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会计职业是一个受强监管的职业,不仅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高,而且对其职业操守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高开贤委员建议完善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惩戒机制,适当考虑从重加重处罚问题,增加关于加重处罚的条款。对于会计行为中严重造假等不法行为,需要结合其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惯犯、累犯等情节,给予加重的处罚。此外,还应当完善会计制度建设和强化会计监督,加强对会计活动外部监督机制的协调性。

  李慧琼委员指出,近年来,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一方面承担会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如实陈述,甚至主导、配合提供虚假会计材料和会计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应依法配合包括审计机构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会计情况的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不如实提供,甚至参与、配合、合谋造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法律上缺乏有效明确的法律规定追究此类“帮凶”的法律责任。

  鉴于此,李慧琼建议,加强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协调衔接,理顺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对有关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义务规范和责任追究。(记者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8_43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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