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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法治保障——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3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5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明确各方职责、优化公平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方面,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心冷暖。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1年12月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对推动和促进新疆就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进行了修改,相继出台的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也对有关就业事项作了规定。随着新疆就业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现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际已不完全适应、部分内容与表述存在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要求,落实保障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确保国家法制统一,以法规修订回应社会关切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改的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办法》的修改工作,将其列为2023年重点立法项目。作为主要起草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实地调研、座谈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内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经2023年11月1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修改工作小组,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期间,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各州市地人大、自治区相关单位、部门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赴阿克苏、阿勒泰开展立法调研,在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园区、零工市场、技工院校等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由相关部门、企业、创业人员代表、农民工代表以及有关人大代表在内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场;同时,通过新疆人大网、新疆人大微信公众号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各渠道征集到修改意见建议共96条。修改工作小组根据征集意见与调研情况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办法》在修改阶段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规定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为颁布施行奠定了法治基础,5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全票通过。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方面


  

修改后的《办法》共8章59条;其中修改41条、新增14条、删除7条、未修改4条,其中实质修改16条、文字表述修改2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最新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政府及部门责任,构建“大就业”工作格局。一是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就业工作新理念、新要求,在总则中明确“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内容;二是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办法》在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的同时,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促进就业的责任,并规定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考核监督机制,以推动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三是加大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四是鼓励支持新业态发展,并在法规层面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提升新业态就业服务管理水平。五是明确发挥对口支援新疆优势,通过援疆政策、援疆项目,开拓就业岗位,优化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各族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二)优化公平就业环境,保障弱势群体就业权益。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现象,一是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二是设立“公平就业”专章,从优化公平就业环境,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消除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人力资源流动,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对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作出明确规范。
(三)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一是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就业。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设置为开放性条款,并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明确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等。二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力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机构人员。三是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
(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一是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个人需求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落实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薪酬、表彰等激励政策。二是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培训资源优势,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

  




四、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


  

《办法》的此次修改,紧贴实际需求、加强顶层设计、聚焦现实堵点、难点,横向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性,纵向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并在此基础上突出新疆地方特色。《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引导、推动自治区促进就业工作,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力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加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落地,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高质量就业、充分就业创造更多、更为有力的条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迪丽达尔·乌斯满江 供稿)

  

  

  

  来源:《新疆人大》微信公众号

  编辑:吐孙那衣·艾先

  审核:冉海霞

  终审:董晔林

  


原文链接:https://www.xjpcsc.gov.cn/article/7b6c6428ef9547db958a5019053f4e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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