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贵州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2023)》和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贵州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2023)》和贵州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3244件,包含刑事案件781件、民事案件618件、行政案件1845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55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8件。
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25件,审结781件,判处罪犯1381人。雷山县法院审理盗割“古楠木王”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11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判令15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就毁坏珍贵树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04件,审结618件。贵州高院审理全省首例跨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案,准确把握新类型案件的法律特征,助力优化煤炭产能配置,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161件,审结1845件。安龙县法院审理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诉贞丰县某局不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督促具有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积极履职,使文物得到及时修复。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34件,审结65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审结292件,行政公益诉讼审结1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结347件。遵义中院审理的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追偿森林生态服务期间功能损失及鉴定费用290余万元,并设立贵州省首个森林碳汇观测基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在具体工作中,全省法院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完善贵州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格局,促进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贵州特色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进一步加强。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全面提升环境社会协同治理成效,持续强化府院协作联动、加强区域环境系统治理、用好用足司法建议及保护令、开展多元环境司法宣传,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贵州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贵州法院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美丽贵州建设。贵州高院从2023年全省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心遴选出10件案件作为贵州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环境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文化遗产保护等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集中反映贵州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这些案例展现了贵州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环境司法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成效。
1.贵州省盘州市某煤焦化有限公司、陈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本案系煤焦化企业洗油泄漏造成跨省河流污染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相关企业和负责人不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用好用足刑罚制裁手段,对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触碰生态红线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决心,对同类化工企业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被告人彭某友、彭某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本案系在长江上游赤水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为斩断非法捕捞水产品利益链条,针对餐馆非法收购渔获物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实现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和预防,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
3.唐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本案系跨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重大案件。本案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一体摧毁“捕、购、销”野生动物黑色利益链条,对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引导广大群众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具有重要意义。
4.刘某某失火案。本案系在农业生产中焚烧杂草引发的森林失火刑事案件。森林大火蔓延两个乡镇,过火面积达1万余亩,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极大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缺乏火灾防范意识,疏忽大意,随意用火,酿成大错。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5.贵州黄平某有限公司、林某洪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中央环保督查发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矿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功能,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积极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有力保障中央环保督查成效,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有效保护农用地资源,有序维护矿产开发秩序,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6.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贵阳市某造纸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危险废物保管不善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某造纸厂停产后,对危险废物油墨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本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责任承担具有一定意义。
7.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诉安顺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煤矿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河流具有自净功能,本案不需要对受污染的河流进行恢复治理。本案探索在异地开展替代性修复,将赔偿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提升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区域水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同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通过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助推宜居乡村建设。
8.铜仁市农业农村局、江口县农业农村局、江口县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本案系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审理表明,对于生态脆弱的重点敏感区域,除了有毒有害等物质污染之外,噪声、振动等能量污染也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同时,当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充分发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优势和地域优势,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成效。
9.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系飞禽养殖影响某机场净空环境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被告镇政府未全面履行飞禽养殖行政管理职责,鸽群对净空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职责。本案将某机场净空环境纳入环境司法保护范畴,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的拓展有一定启示意义。
10.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诉镇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案系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文物保护不力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开展文物抢救性修缮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在镇远古城设立“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司法保护基地”,发出司法保护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jdgz/zhbd/202406/t20240606_84732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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