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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大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不适应,亟需修改完善。

  这次修正的总体思路:一是调整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我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我厅专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委托海南大学共同研究,先后赴湖南、湖北、广东等省份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邀请省人大社会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指导,征求了市县政府、省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遵循《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考上海、湖北、湖南、深圳、珠海等地的立法经验和做法,起草形成修正草案。

  三、修正的特色及主要内容

  (一)修正特色。

  修正草案增加了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亮点内容,包括建立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机制;将应急管理部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汽油加油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明确为由市、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配电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由安委会研究并报政府批准执行;细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建立化工项目进区入园制度等。

  (二)修正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36条,保持原框架不变,章节有所调整。主要包括:

  1.删除19条与上位法不衔接或重复的条文。

  一是删除“第三章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内容。现行《条例》第三章规定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制度旨在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管、无人会管”的难题,但《条例》实施以来,此项制度的执行未达到预期效果;且2021年9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推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已经普及,基本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因此修正草案删除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内容,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删除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制度与现阶段的工作实际不符,与《安全生产法》和部门规章中的高危企业有重叠,继续保留会给企业增加负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修正草案删除了相关内容。

  三是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此次修正遵照上位法已有的不再重复的原则,对照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条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政府部门接报事故后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职责等有关重复内容进行删除。

  2.修改完善22条解决我省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条文。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省自建房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住建部门负责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压实属地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三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职责,根据不同危险性、不同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细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比例,解决缺少专业管理的问题。

  四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如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管控措施。

  五是细化一般事故的调查,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且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以便吸收事故教训,督促企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新增14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全发展的特色条文。

  一是新增商住楼、居民小区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吸取江西新余、江苏南京火灾事故教训,规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协调服务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新增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电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其应当做好充电、供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破解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充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解决海南经济特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制度空白问题。

  三是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引导化工项目进区入园,落实“十四五”石化化工行业高水平集聚发展政策,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四是建立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制度,明确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和人员可通过本省技能认定后在海南经济特区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和执业,利用好海南的免签政策,引进境外人才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五是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放管服”,明确应急部规章设定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七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除海口、三亚外,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将风险较低的汽油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促进属地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许可高效便捷。

  六是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建立精准化监管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结合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检查的频次,着力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修正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6061758063603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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