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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大网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作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2017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3年出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为地方人大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制定《决定》有利于坚持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有力推进党中央改革部署落实落地。

  (二)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2018年省委印发《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治理和监督水平。制定《决定》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三)制定《决定》是加强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本建立,我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促进了国有资产安全规范、提质增效等目标的进一步实现。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透明、监督不够全面深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等问题和不足,有必要总结经验、制定《决定》,为深入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法制保障,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实效。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总体要求(第一条)。一是强调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第一条第一段)。二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组织实施(第一条第二段)。

  (二)明确省人民政府报告的要求(第二条)。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第二条第一段)。二是明确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报表体系的要求(第二条第二段至第五段)。三是提出了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第二条第六段)。

  (三)明确建立政府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年三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各类国有资产的上一年度管理评价指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作为监督工作参考。

  (四)明确审议相关工作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一是强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相关工作,明确了开展专题调研、预先听取报告介绍、进行初步审议,以及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等工作要求(第四条)。二是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的重点内容(第五条第一段)。三是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第五条第二段)。

  (五)明确关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要求(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一是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撑作用(第六条)。二是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第七条)。三是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第八条)。四是推进公开透明(第九条)。五是强化信息和工作支持,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与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动机制等(第十条)。六是建立健全市县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第十一条)。

  三、《决定》细化拓展、体现特色的内容

  《决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体例结构总体保持一致,结合我省人大工作实际适当细化拓展,体现我省工作重点和特色,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制定目的方面(开头第一段),提出了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是在对省人民政府报告的要求方面(第二条第五段),着重强调了提高报告质量的要求,提出“省人民政府及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持续加强研究论证,规范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的口径、标准、重点内容、报告格式及附表内容,提高报告质量,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三是在建立健全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方面(第三条),结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要求和我省指标体系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四大类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在审议重点方面(第五条),提出将“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情况;国有经济持续优化布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导产业中发挥战略引领作用情况,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对重点领域的支撑保障等情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作为审议重点,体现海南特色。

  五是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方面,将“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撑作用”作为监督机制中的一项单独提出(第六条),要求审计部门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年度议题和关注重点,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

  六是在强化信息和工作支持方面(第十条第二段),为有效加强监督、推进监督关口前移,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境内外重大投资和资产交易、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开展国有资产相关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评估等形成的结果,形成的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5301655577209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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