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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生产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人大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2021年《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新的规定,我省原《条例》部分内容不符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因此,有必要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修改完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是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有力抓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我省原《条例》自2006年制定,2017年修订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修订《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应急管理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修改,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4年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31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62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为了界定安全生产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条例》在总则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要求建立长三角等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等。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九项安全生产条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三是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安全生产法》规定外还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五是明确一些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安全总监。六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七是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等纳入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保障责任和措施。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着力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持续筑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线,《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等项目要先行验收。二是有易燃、易爆以及发生坠落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是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等措施。四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品等的生产和存储项目;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的道路、消防通道等重点部位和电梯、供水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五是规定发包或者出租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发包方、出租方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或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六是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是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尽到告知、巡查等义务。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法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保障开展工作的经费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是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急管理部门的报告义务和监察机关的检查权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担负事故隐患排除的义务。三是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确定一个牵头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四是明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通过多种途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开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等联合惩戒措施。

      (五)关于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围绕提升应急救援保障水平,增强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能力,《条例》在第四章中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等施工单位以及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备案。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科学施救。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的具体情形;安全事故调查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评估落实情况并公开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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