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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老龄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老龄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修改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精心谋划、统筹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对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021年先后出台《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018年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民法典》《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我省现行《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些不一致不衔接问题。为更好维护法制统一、更好促进我省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及时修改《办法》。
二、《办法》修改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老龄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起草工作,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决定草案和《办法》文本进行研究,作了全面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24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于5月31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73条。在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二是维护法制统一,对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法律和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我省相关法规,对《办法》作相应修改,做好衔接。《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老龄工作原则。《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体现中央及省委的最新决策部署,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第三条)。二是明确要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第四条)。
(二)明确赡养人、扶养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护理假(第十五条)。
(三)完善相关保险制度。一是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第二十条)。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第二十三条)。
(四)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一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定鼓励和支持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等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设置,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有关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同时规定要拓宽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加强人才使用管理,完善保障激励措施(第四十三条)。二是规定培育潜力产业和经营主体,推进银发经济发展,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第四十六条)。
(五)便利老年人生活。一是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作出规定,要求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第五十八条)。二是规定应当推进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家庭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第五十九条)。三是就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以及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六十条)。
(六)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一是规定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一条)。二是规定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有关单位和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第六十二条)。三是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参与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纠纷化解、公益慈善等方面活动(第六十三条)。四是规定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机构等设立相关学习场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第六十五条)。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失踪老年人寻找机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管(第三十八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第四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规定或进行修改完善。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174636286773723&strColId=3caa6ac7bd204b4589e55bbb341fdb15&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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