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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2024年4月26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阅读权利,促进全民阅读,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培养公民自觉阅读习惯,推动建设书香城市和学习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遵循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社会支持、公益普惠、平等便利的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新四军红色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全民阅读示范作用。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各类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开展经常性阅读活动。

  三、市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盐渎风”全民阅读主题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举办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公益性阅读活动,倡导公众参与,促进全民阅读。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重大阅读活动、购买全民阅读公共服务、支持实体书店建设等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五、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优秀出版物创作扶持机制,鼓励发掘、整理、创作反映地域特色的优秀作品,提供优质阅读内容。

  六、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会,引导专业阅读研究推广机构、阅读社团和社会力量设立的阅读服务场所等共同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支持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全民阅读兼职推广员队伍建设,鼓励招募一批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全民阅读推广大使,提高全民阅读推广能力。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全民阅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宣传阅读典型,开展阅读评论,刊播公益广告,推荐优秀读物,引导公众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阅读亭、阅报栏(屏)、数字阅读终端等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明确管理单位和维护人员,保证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公共阅读空间以及阅读设施。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养老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和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提供免费阅读条件。

  九、发挥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主阵地作用,建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实现公共图书馆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类图书馆、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二十四小时自助借还服务,并开放公共阅读空间。

  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现代传播技术和信息载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为用户免费提供远程查询、文献阅读等馆藏数字化阅读服务。

  十、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其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和支持公共阅读服务场所配置公共电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免费提供数字化阅读服务,其数字阅读资源与数字文献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兴趣、习惯和能力,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促进未成年人阅读工作机制。

  倡导家庭阅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示范和表率,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习惯。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适当课时用于阅读教学,保障学生课外阅读时间。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与未成年人年龄和心理相适应的阅读活动。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未成年人阅读区域,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资源和服务。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阅读关爱服务。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阅读提供便利。

  十三、鼓励和支持成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捐赠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捐赠阅读资料和相关设备。

  十四、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等公开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净化全民阅读环境和网络阅读空间。

  十五、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qwfb/d_sjfg/202406/t20240604_5709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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