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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拟立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管理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广东作为全国经济大省,也是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大省。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广东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官网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并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条例》共8章56条,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明确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

  《条例》创设五项重要保护制度。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二是预保护制度。规定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经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三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四是保护评估制度。规定市县应当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省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五是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共治共享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建成不满三十年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在申报条件上,具备不可移动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能展现广东悠久文明历史、近现代历史进程、革命历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征程之一,或具有典型岭南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革命文化、改革开放文化、华侨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之一的城市、镇、村庄,尚未认定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对于历史建筑的申报条件,《条例》要求,建成三十年以上,能够体现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但是,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条例》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传承利用,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创新产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历史建筑应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允许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多样化使用。《条例》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最高罚款100万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危害古树名木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二)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四)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五)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此外,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05-30/196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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