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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中院建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 在全国法院系统属首次

发布时间:2021-09-0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市三中院建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 在全国法院系统属首次

  北京市三中院率先在全国法院创新建立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与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进行《司法评估费用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今后,申请执行人通过投保,可免于事先垫付评估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维权成本。该机制将执行工作与保险机制创新结合,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切实解决评估处置难等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按照评估机构预估评估费用的50%先行承担垫付义务。若财产处置成交,则按照成交价与评估价低者为基准计算实际评估费用,并从处置款中扣除;若财产处置未成交,则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因无力负担大额预估评估费用而使评估进程受阻,财产处置未成交但申请执行人仍需垫付评估费用等问题并不少见,这一现象,既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及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处置进度,制约了执行质效。

  为进一步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有效转化,扎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北京三中院以评估处置工作为突破口,在司法评估环节引入保险机制,即申请执行人与保险机构签订司法评估费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后,只需缴纳少量保费,无需再垫付评估费用。如财产处置成交,则评估费用从处置款中支付;如财产处置未成交,则由保险机构承担支付评估费用的保险责任。

  机制建立后,法院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可将该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由其自愿决定是否投保该保险。如签订保险合同,则保险机构向法院出具《司法评估费用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评估机构,即视为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了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据此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需缴纳少量保费,即可推动财产评估,相较其应预支的大额评估费,可以有效减少现金占用,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极大减轻其维权成本,使其更有信心推进财产处置;对被执行人而言,有利于财产变现实现其资产价值最大化;对法院而言,有利于推进评估处置进度,提升执行质效。(徐慧瑶 王丽滢)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yfly/202109/t20210901_2481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