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了“法治保障”
4月1日,记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记者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新疆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中药资源保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各民族医药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为维护人民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介绍相关情况。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摄
《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包括“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保障我区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更好结合,全面推进健康新疆战略、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方面,《条例》规定完善中医医疗资源配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在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支持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医联体建设,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老年健康、中医康养等中医药特色服务,并支持建立中西医联合诊疗模式,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在充分发挥中药材特别是新疆道地中药材的作用,加强对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促进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条例》从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强对新疆道地中药材保护、规范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从四个方面促进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中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健全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完善中医药学历教育;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师承教育;完善中医药人才表彰激励政策。
在挖掘中医药宝库精华,传承中医药学术精髓,大力推进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方面,《条例》提出要保护好中医药古籍文献、文物古迹和名医故居,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条例》还就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力度、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为更好保障各项措施落地,《条例》提出,要加大对中医药经费投入,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中医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多措并举、合力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石榴云/新疆日报 张磊 报道)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吐孙那衣·艾先
责任编辑:张亚娟
审核:冉海霞
终审:董晔林
原文链接:https://www.xjpcsc.gov.cn/article/47ce11d95a524d57a9bdf01e00ae28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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