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意见汇总
2020年3月27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审议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的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防范工作取得了胜利,目前各地陆续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各方面都在反思、总结教训,特别是通过对疫情发生的分析,改造了我们自身的陋习,这次也是一个机会。全国人大出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启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这反映出中国通过法治手段提高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下一步我们还要做一件事,就是对影响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完善。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大家都知道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本次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非常及时、意义重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很有必要,而且社会关注度很高,立法需求很多,立法期望很大,立法难度也很大。要坚持早起步、稳推进、保质量、高效率的原则。现在将此条例草案提请一审,以后还会根据形势和条件提交二审甚至三审,希望能顺利完成立法程序。在此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注意加强四方面的衔接:一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24日决定的衔接;二是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和我区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三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衔接;四是加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4日决定与妥善处理相关难题的衔接。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确实很有必要。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仅能够有效地推进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生物多样性不只是一种生态平衡,也是人类微生物种群多样性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这一次疫情防控中,专家们也在研究,大家也在思考,人类不断让自己的生活环境变得更美好的同时,实际上有时候就忽略了我们自身的微生物种群的多样性。所以我觉得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立法是非常有必要,而且也需要及时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早一点出台和颁布。我认为条例草案是比较成熟的,它既体现了当前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前沿知识和社会管理的一些经验,同时也凸显了广西自然生态的特点。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思想的举措,体现依法治国的实践,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良好生态文明的生活理念和习惯,通过立法来释放这个信号,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需结合广西实际,如对蛇、竹鼠等特色养殖产业发展实际,及时如实地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反馈给国家相关部门,对广西因取消一些特色养殖所受到的损失,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给予必要的补助和补贴,并做好制定野生动物养殖名录的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应对工作。按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牵头起草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等法规、决定草案。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拓展了野生动物法律调整范围或者适用范围。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内容就是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可以说是一个釜底抽薪式的一个法律制度。起草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要把握好几个方面:1.把握好野生动物这个概念。野生动物的概念与大家传统理解上的野生动物不一样。条例草案把它概括为在自然环境下生长,或者是人工繁育,但是没有经过人类驯化的,我们都算是野生动物;2.把握好禁食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系。禁止吃不等于一定要保护。不能吃的野生动物,有些不是要保护的,比如说老鼠、苍蝇、蟑螂这些动物是不能吃,但是不受保护。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不要认为禁止吃就是要保护; 3.把握好利用的问题。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禁食决定出台以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都不合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在全国人大的决定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只要是经过合法的审批就是合法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常委会制定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很及时、很有必要,是对人民群众公共卫生的关注和及时回应。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养殖白名单,以尽量减少养殖户的损失;二是科学界定哪些属于禁食范围,哪些属于不能交易的;三是对受损失的养殖户给予适当的补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政府要出台一定的政策措施对养殖进行补偿,同时要指导对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解决出口问题,引导养殖户科学转产。政府要科学研究,提前做好布局,特别要关注养殖贫困户,防止返贫。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审议作为本次会议重要内容,体现了“四个意识”。野生动物是南方人民群众生活来源的一个重要补充。从某个角度来说,正因为加大了野生动物驯化和养殖,也是对野外非人工驯化养殖的野生动物的一个保护。因此,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思想要跟进,步伐要跟进,等全国出台后广西及时跟上。建议:一是定义要准确。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的定义怎么界定,广西条例就怎么确定,不要比国家的法律严,保护一定合理的空间;二是范围要适度;三是步调要适中;四是对正在养殖的老百姓如何补偿问题政府部门要尽快研究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必要举措。面对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要做到“疏”与“堵”相结合,不能只堵不疏,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尤其是以养殖为脱贫举措的养殖户养的一些动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政府相关部门要总结广西发展实际,及时积极向国家层面多请示多汇报,把我区实际情况如实报告,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充分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时俱进的责任担当和政治敏感性。条例草案的提出有基础:一是国家已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二是我区已制定出台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并进行了数次修改,这些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基础。条例要本着“积极推进、把握节奏”的原则来推进,这次只是初审,今后还可能有二审、三审,既要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情况结合,也要和我区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结合起来,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厘清野生动物与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等大小概念和逻辑关系,使条例的条款清晰明确,便于执行,体现我们广西人大的立法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大法委、法工委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起草提交讨论,体现政治性强、作风正的要求。我对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提三点建议:1.条例从起草到提请的时间很短,涉及的面很广,建议继续扩大征求意见的面,特别是到县、乡镇一级征求意见。要实现条例的这些条款的要求,难度非常大,主要是两个因素,一是传统习俗,食用野生动物是根深蒂固的饮食文化,根除需要一定时间;二是客观现实,一些边远的农村农民是通过食用野生动物来补充肉类蛋白。如果现在定的标准太高,我觉得执法监管难度非常大。还有野生动物的养殖已经形成一个产业了,禁养应该有个过渡期,相关的政策要跟上,不然可能引起很多矛盾和问题。2.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可以放到市县一级。3.要把握好出台的时机,现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还搞不清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野生动物非常重要,关系维护生态环境,特别是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关系维护生态的平衡,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制定出台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的前提是可以实施、有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条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比如野猪、竹鼠、蛇,人工饲养特别是野猪、养殖场用野猪与本地猪杂交,农村饲养竹鼠很多,养蛇场等人工饲养全部在禁止范围。我们制定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可以实施,要管用,有些条款规定可能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当前疫情环境下,把保护野生动物与新冠疫情联系起来,比较敏感。我们要相信科学,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为了保护动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问题。提两点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党性;二是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实施;三是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西是边境省区,进出口跟进管理是国家事权,要加强对走私野生动物的打击,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待国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自治区再根据广西山地较多的实际制定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由法工委牵头主导起草,在很短时间形成了这样的一个议案,非常不容易。我觉得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什么?一般来说,保护两个方面,一个是种群的保护,第二个是动物福利的保护,到底保护什么,要讲清楚;二是保护范围与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三是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的关系;四是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人类的关系。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要继续广泛征求意见,以便有利于执法。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在青少年中广泛宣传,让青少年养成良好习惯。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抓起,加大监管力度。三是要针对目前养殖野生动物的农户,政府要有相关政策,要解决农户后续的生计问题,确保今年打赢脱贫攻坚战。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很有必要。这次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说明蝙蝠等野生动物携带人类未知病毒。提几点意见:一是出台之前,特别是广西作为自治区,出台这样的条例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广大群众的意见,因为条例的规定,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二是野生动物,无论是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法律界定要清晰。三是陆生野生动物一定要出台目录,列出目录来,不管是几百种、几千种、甚至几万都列出来,哪些不能捕,不能食用。四是城市和农村应该区别开来,在城市严禁食用,严禁经营交易,但对山区或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有所区别,不能一刀切。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不要着急出台,要继续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尊重民意。同时,针对原来养殖野生动物的农户,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对农户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贴,要切实解决农户的后续生计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制定很有意义,很有必要。条例涉及面很广,需要进一步的征求意见,要积极又稳妥地推进条例的出台。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出台会改变我们的认识习惯,甚至是原有的认为野生动物都是可以食用的思维习惯。建议:一是不能操之过急,要广泛征求意见。现有的野生动物养殖户在条例出台后会受到影响,特种养殖业会受到冲击,甚至一些已脱贫的农户会重新返贫。要首先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这个问题。二是要相应出台野生动物保护目录,不然很难执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赞成。提两点意见:一是条例涉及面广,要广泛论证,做好准备,不要仓促出台。二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要充分研究。如竹鼠养殖,在我区数量很大,很多地方还是政府主推的扶贫项目,现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的新规定要把竹鼠列入禁止交易和食用范围,将竹鼠无害化处理,将给农民养殖户造成很大损失,影响精准脱贫工作的推进。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制定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 特别是经过这次抗御疫情,大家对野生动物保护更加关注,此时出台条例非常必要,不仅仅是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更重要的是涉及国计民生。提几点建议:一是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社会上也非常关注,因为涉及到千家万户,这个条例必须考虑出台以后的普及和应用。必须让大家看得懂,哪些动物必须要保护,哪些可以食用,必须要有一个目录。所以建议一定要通俗易懂,让普通老百姓看得懂;二是把握好出台的时机(时间节点)。国家层面刚刚启动研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广西走在了前面。全国人大2月24日出台了一个决定,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地方法规必须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国家层面上位法没有出,地方法规什么时候出更合适?如果提前出,上位法后面出,有些无法衔接,我们还需要再修改。所以建议把握好出台的时机;三是加强执法,一定要加强各部门的执法力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因法律法规调整,原来可以食用的现在不能食用,原来是合法有证养殖的,现在不给养殖,造成的损失,财政应给予补偿,体现出人文关怀和法律关怀。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条例出台的时间节点一定要慎重。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有两个先决条件:一个是上位法的修改,第二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确定,如果这两点条件不具备,我建议时间往后推,不一定要今年出台,一定要等到上位法修改,等到重点保护名录确定后再修改,把握好出台的时间和结点。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很有必要,针对新情况新形势和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注意与上位法衔接,对上位法进行细化,体现了广西实际和广西特色、广西需求。目前不少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适时对条例草案修改补充、完善后再出台。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条例要明确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二是切实解决好产业发展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贫困户和企业产业的利益关系。三是条例出台越快越好。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出台不要操之过急,要广泛的听取意见,因为条例的涉及面非常广,有一些界定有没有依据?比如说和野猪杂交的猪是否算野生动物。
二、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作为立法依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立法目的。
(二)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猎捕、人工繁育、科学研究、运输、交易、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者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对野生动物的概念,其外延比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范围更宽,建议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再斟酌。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野生动物养殖产值已超过5000多亿,要在法律层面理清野生动物的定义,不然对相关养殖产业影响很大。建议将野生动物定义明确为非人工养殖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分类保护管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明确说本条例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者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条文又出现一些水生野生动物字样。这个是不是混淆了。
(三)关于保护范围
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一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就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动物),而旱獭、蝙蝠等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物种,反而作为一般动物被排除在外,因此,建议在第三条增加规定: “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影响区域生态平衡的其他野生动物”,或者增加对于猎捕、食用这些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野生动物的相应规定。
(四)关于保护原则
草案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有限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增加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内容。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该条最后一句话“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改成十九大报告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五)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海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兽医、药品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职责部门。
(六)关于保护宣传教育
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青少年当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
(七)关于举报权利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鼓励举报外,建议还要奖励,因为大多食用野生动物都是地下隐蔽活动。
(八)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草案第二章规定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内容。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二章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护的内容。栖息地或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过程中,有一个怎么样更好的发现问题,这就需要充分的发挥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作用,要发挥这些人群或组织的作用,就需要有一个让人们更好地更有效地获取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护的平台。
(九)关于候鸟保护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候鸟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候鸟保护奖励等措施,对候鸟实行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候鸟栖息地采取生态补偿、租赁及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域内不得有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等影响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禁止采集野生鸟卵、捣毁野生鸟巢。公园、市民广场、林场、风景游览区等鸟类生息繁衍集中区域,可以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
在野生蛙类、蛇类和珍稀蝶类等集中分布区域应当设立警示标牌,保护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不受人为干扰,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十八条规定中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的内容与该条文内容不符,建议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是关于鸟类保护的规定,而本条例是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此将鸟类进行特殊保护,反而对其他种类的野生动物进行一般保护的规定不妥当,建议不要将野生动物的不同类别进行具体化立法保护。
(十)关于濒危野生动物保护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巡护监测、人工繁育、栖息地恢复改造、野化放归等措施对东黑冠长臂猿、白头叶猴、弄岗穗鹛、鳄蜥、中华白海豚、儒艮、中华鲟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该条中所列的“中华白海豚”。理由是:中华白海豚确实是需要我们重点保护的,但是条例草案里说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人工环境里未经驯化的这些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实际上讲的更多的是指陆生的野生动物和水生的野生动物,不涉及海洋的动物。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用词和名词不够通俗易懂,建议加括号标明易懂的名称。比如该条中的“儒艮”很多人都不懂,应该加上括号“(牛肯)”就简洁明了。又如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因国事活动需要捕猎的”很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加上一个括号,说明“(捐赠)”等。
(十一)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评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说这些受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一些伤亡,是因为他去保护野生动物才能给予补偿。但现实生活中应该是这些野生动物有时候出其不意地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去保护,建议把“因保护”这三个字删掉。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关于因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造成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要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建议补偿办法也要配套尽快出台。
(十二)关于特许猎捕
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从野外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猎捕的;
(二)因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需要猎捕的;
(三)因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需要猎捕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猎捕的;
(五)因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猎捕的;
(六)因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列举了六种需要从野外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中提到“国家医药生产任务需要猎捕的”,什么是国家医药生产任务需要?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哪种情况属于这种需要,否则很容易被利用。建议斟酌。
(十三)关于调控种群猎捕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野猪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了对野猪等野生动物数量增多超过生态容量的可以进行猎捕。但是猎捕后不能食用,应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
(十四)关于人工繁育名录管理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前款规定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关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保护成果运用,没有涉及到禁止在社会上用来娱乐表演、没有涉及到禁止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里提取有价值的东西制作商品出售。应该明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保护成果应用应该禁止什么。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野生动物名录尤其是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十五)关于禁止食用规定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禁食管理规定,建议制定可以食用动物名单才比较好操作,名单以外的不能食用,才能起到管理和宣传的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中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是什么,必须要有所明确。建议继续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农村地区的意见,同时还要遵照上位法的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禁止食用的规定是有必要的。我赞同出台禁食目录,是不是全部都禁,通过目录予以明确。
(十六)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规定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最后的食品后面加上“和药品”(获得特殊审批的除外)。对除了特殊审批之外,利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药品也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规定范围。
(十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十九条关于禁止影响候鸟生息繁衍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没有相应的条款,建议增加相关的法律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四章“法律责任”感觉处罚力度过轻,特别是对食用野生动物,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建议加大处罚力度。该章从第五十八条到第七十条都是对各种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但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哪些具体行为会构成犯罪,怎么处罚,并不清晰。比如第五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仅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规定,但规定不完整,如果构成犯罪的要怎么处理?建议在每一条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条款中,都加上“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而不仅仅是在第七十一条最后一句话提到。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加大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一旦禁食就不是处罚问题,应该入刑。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七十条主要是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放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不太合适,建议放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后面。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68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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