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2020年5月19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45条意见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具体条文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七种金融组织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其他类别金融组织,在结构上考虑如何进行整合使草案更加完善;二是要考虑将新兴金融业态纳入金融组织进行管理,例如财富管理、网贷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解决好两个重点问题:一是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什么,地方金融组织国家法律也没有很明确的定义。纳入地方金融组织的有多少,不同类别要施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不能捆绑在一起,所有的地方金融组织都是实行事前监管,这与“放管服”改革不符合,也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二是金融创新性很强,新业态、新产品,尤其是新技术在金融业的运用,如何监管,要进一步琢磨。金融监督管理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防范,对非法集资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足以防患于未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金融监督管理适用的范围中关于七个方面的表述,未明确是否包含网贷或者网络金融机构。
(二)关于草案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依法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之后增加“防止侵害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不法金融活动的发生”,以确保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地运行。
(三)关于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困难。一是草案规定许多职能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但是市、县没有力量去管理地方金融行为,市里面虽设有金融办,但人员力量不足,满足不了监管需要;二是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不够规范,现在已几乎全部消失,互联网金融也十分混乱,金融监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市、县没有能力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互联网金融问题、违规放贷等问题多,应尽早出台管理条例。出台条例后,地方面临监管职能、手段方面的制约,因此,地方政府在条例出台后应认真研究落实的体制机制,明确部门的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要把监管责任负起来,把该管的管起来。当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对于一些模糊地带,金融监管和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协调,不能由于监管过严造成一些正常借贷不合法致使借贷主体面临刑事责任等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责权方面进一步明晰,让基层执行起来更到位。
(四)关于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互联网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金融机构、借贷平台的管理。
(五)关于草案第八条金融开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该条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中央事权内容,草案作出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可以从推动的角度提;二是建议在该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自治区毗邻东盟国家的区位优势和经贸合作基础”后增加“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的表述。
(六)关于草案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准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退出机制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要严格审批,杜绝皮包公司搞金融诈骗;二是要依法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七)关于草案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准予注册前应当征求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的规定,增设了企业注册的环节,应当调整表述,主要是做好市场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对接与协调。
(八)关于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对消费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草案第十四条禁止非法集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修改为“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是在法律责任中明确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特别是高利息、高回报不予支持。
(十)关于草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规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小额贷款投入小获利大,诚信非常重要,要建立诚信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十六条增加“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检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缺少融资担保的经营规则内容。
(十一)关于草案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章中另增设一条有关人大监督方面的规定,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
(十二)关于草案第三十条保密义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缺少处罚规定,建议补充。
(十三)关于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应当设定最严厉的惩处措施,比如注销其资质,不让其再继续从事金融行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违法追究责任方面必须从重从严,草案中法律责任约束性、严厉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建议对严重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小额信贷很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逾期无法收回,风险大,但是处罚只是处以罚款,效果不佳。草案规定不要过于全面、笼统,条款应该更细,更具有操作性,约束性更强。
(十四)关于草案第四十一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严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限制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从业限制或者禁止规定,以增加刚性约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增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从业禁止期,对其从重处罚。
二、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防范金融风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条例是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措施,对易发风险、涉及面广的金融产品,在防范金融风险上要有一些硬性的措施和规则,把防范金融风险做真、做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于融资、担保出现问题,如何化解风险方面,融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应更具体一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校园贷、金融诈骗的监管。
(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金融应当加强监管,监管缺失必然会出问题;二是要促进发展,健全市场要素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发展,条例中应体现促进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的职责,体现创新发展的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金融创新方面内容,如增加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等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在防范风险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但比防范风险更为重要是的要发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目前只有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涉及,建议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予以考虑,并补充相关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缺少促进我区地方金融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缺少广西特色,希望有关部门到外地学习借鉴有关经验。
(三)关于坚持问题导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广西在执行上位法中碰到的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更好针对广西地方金融工作存在问题和如何更好服务广西经济建设进一步完善。
(四)关于提请审议材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作的起草说明太简单,也没有立法指引和参阅材料,不利于常委会审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的报审工作不规范,没有立法指引,没有立法参阅资料,政府的立法说明过于简单。
(五)关于出台时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据了解,国务院也有制定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条例的立法计划,待国务院出台相关法规后,再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六)关于加大宣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从审议到颁布实施都要加大宣传。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68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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