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意见建议汇总
7月23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结合广西实际,既借鉴好的经验,又有自己的特色,也要有所突破,能够对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真正使广西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高地。个别有争议的条款可以单独拿出来作表决。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启动立法工作非常及时,出台条例非常必要,要充分研究借鉴兄弟省份的好做法好经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是制定条例是国务院下达的总体方案明确规定的,必须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用地方立法促进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发展;二是按照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原安排法规草案在9月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争取11月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因为各项工作比较到位,这次常委会就能够提请第一次审议,工作提前了,说明我们在探索立法新模式上有了新进展,对重点立法项目采取人大和政府联合组成工作专班、全过程沟通协作的方式是成功的,值得总结推广;三是修改完善应着重七个角度:1.在突出促进保障上,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在促进保障方面还有加强的空间?例如是否可借鉴上海经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也规定一条?2.在突出地方特色上,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已经把广西特需要求,比如在“南向、北联、东融、西合”方面很好地反映出来?3.在突出民族特色上,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已经充分适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4.在突出地方性法规的性质上,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应该属于政府规章的范畴或重复了上位法内容?5.在突出后发优势上,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已经对标对表了国内外先进经验?6.在突出全程协作上,后续将要开展的立法工作如何继续发挥工作专班的作用,继续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任务。7.在突出时间节点上,考虑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不是争取在今年9月份提交二审并交付表决,最后在通过之日生效施行,使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工作位列同一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哪些方面试验,要创造出哪些经验在全国推广,重点就是要创新,如管理模式的创新、政府职能转变、贸易投资便利化、开放合作等。启动立法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全程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新的模式下立法过程很顺畅。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很全面,结合广西的实际,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何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东盟信息港、沿边开放、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都作了规范,很有新意。希望尽快出台条例,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目的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内容。
(二)适用范围
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下简称各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批准或者根据双边协议确定的产业园区、合作园区,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紧密相关的,其范围保持不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条第一款与第十一条片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职责第二款文字表述有矛盾,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关于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
草案第三条规定:“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为重点,围绕把广西建设成为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战略任务,着力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的任务。
(四)关于片区功能划分
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差异化发展,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支持、土地开发利用等,引导市场要素向重点发展产业集聚。
“建立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该条将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名称和功能定位都列举出来。
(五)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各片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和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快速受理企业、个人的投诉和举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是整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维权服务平台,这样效力更高,发挥的作用更大,各个片区也可相互了解投诉、举报事项,可以相互借鉴。具体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建议将“各片区”改为“自由贸易试验区”。
(六)关于西部陆海新通道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地区和国内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探索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等陆海贸易新方式,创新中国—东盟产业产能合作新机制,推动国内运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输体系、规则、标准接轨。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多式联运、港航服务及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相配套的管理服务机制,开展海运、陆运、航空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物流金融发展,完善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服务机制。支持与东盟国家设立双向产能互动产业园区,探索互设‘两国双园’,加快发展壮大通道产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港口航运方面的具体内容。
(七)关于支持发展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区域性国际数据交易中心、国际港口智慧物流中心、大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包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区块链、未来网络等领域的研发,以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吸引行业知名头部企业入驻创业,带动自贸试验区企业同步发展,培育数字经济产业生态链,推动配套企业和相关机构高度集聚,实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吸引行业知名头部企业入驻创业”的“头部”删除。
(八)关于政策适用
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已经实施的政策,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自贸试验区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自治区各类园区出台的优惠政策和推出的改革创新案例,自贸试验区可以自动适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国目前有十一个自贸试验区,其他自贸试验区有的政策广西都可以参照适用,现实中是否能做到?建议改为“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69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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