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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总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3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条例草案,认为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有3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了91条意见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和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在条例草案中应有所体现;自治区层面要重点支持和保护部分生态资源丰富的山区县、少数民族聚居区;下一步要贯彻落实好重要法规案起草“双组长制”和专班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要突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特色,有鲜明导向,要明确相关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实现立法目的,更好动员每一个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研究处理好综合性与专门性的关系、基础性与具体性的关系、引领性与强制性(软与硬)的关系、全国普遍性要求与广西特色规范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文字表述斟酌、法言法语规范、篇幅精简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

  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为”改为“为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铸牢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后增加“推动绿色发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而开展的各项建设及相关促进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的定义。

  (三)关于方针和原则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统筹兼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全过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社会建设”相关条款或者删除该条“社会建设”的表述。

  (四)关于体制机制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没有明确综合协调部门,只有分章节提到部门职责,建议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并根据各部门职责细化职责划分,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体制机制建设应当体现生态文化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的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查制度,以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在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责任;三是增加鼓励村委会、社区、住宅小区在制定村规民约等制度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推动广大群众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并作出自己的贡献。

  (五)关于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家和自治区严格控制设立表彰项目,建议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有关规划编制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根据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根据上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明确主要目标、指标体系、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因地制宜考虑不同地方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程度和发展潜力。

  (七)关于规划审批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提交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关于规划衔接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相互衔接,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规划,并规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建设规划相互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增加科学营林方面的要求。

  (九)关于总体要求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弘扬生态文化,提高全区人民生态文明素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生态文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增加“传承发展好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内容,加大对传统生态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力度,把梳理甄别生态智慧、生态文化融合发展好,丰富生态文化体系,做好生态文化的普及、推广;增加“绿色社会治理”的条文内容,朝着绿色化的发展方向探索社会治理模式。

  (十)关于宣传引导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化引导机制,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湿地日、全国低碳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节能宣传周、植树节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宣传活动。

  “鼓励志愿者参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社会和公众参与度,发挥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要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性广告宣传”的内容。

  (十一)关于绿色生活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倡导遵守生态文明法律法规,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倡导节约粮食,防止食品浪费。倡导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倡导选择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倡导餐饮企业提供小份额餐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中增加“公共交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约束性条款。条例草案中倡导性、原则性规定较多,突出立法解决制约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十二)关于工业绿色发展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辖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制定落实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投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环保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限期淘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低碳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的绿色低碳制造体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表述不是法言法语,建议规范。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第一款最后增加“大力支持可降解的农膜、包装材料等应用面广泛的材料制造企业”。

  (十三)关于绿色交通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建设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港口、绿色空港,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发展多式联运、绿色物流,健全城乡绿色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立体化、智能化的城乡交通运输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新能源汽车城乡推广普及力度,新增或者更换公务用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以新能源汽车为主。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平陆运河,推进广西北部湾国际门户港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绿色交通”术语解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有关支持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便利化和普及率提升,降低使用成本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快建设平陆运河”改为“加快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平陆运河”。

  (十四)关于绿色建筑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绿色建筑”术语解释。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后增加“鼓励就地取材”。

  (十五)关于生态旅游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利用旅游资源,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旅游,建立‘生态+’发展模式,创新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康养、文化、工业、现代特色农业、气候资源等深度融合,培育和壮大旅居养老、森林康养、健康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发展全域旅游。

  “自治区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好桂林山水,全力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桂林市人民政府”改为“桂林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保护好桂林山水”前增加“保护好漓江”。

  (十六)关于向海经济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向海发展战略,推进海陆经济协同发展,拓展蓝色发展空间,打造内外联通、陆海统筹、双向开放的向海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区。

  “沿海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升级发展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向海传统产业,培育壮大现代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能源、新材料、海洋旅游等新兴产业,促进绿色临海临港工业集聚发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向海经济”涵盖范围太大,建议斟酌。

  (十七)关于资源循环利用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推进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循环利用和处置,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化发展,推进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

  “各类园区应当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共建共享。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企业进行废弃物交换循环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推动可再生资源广泛利用的内容。

  (十八)关于发展清洁能源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有序减量替代,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开发风能发电和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和潮汐能发电,深度开发水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大力开发风能发电”改为“科学开发风能发电”,“深度开发水电”改为“依规深度开发水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旨改为“发展绿色能源”。

  (十九)关于生产经营责任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制度,自觉承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贯穿生产经营各环节全过程。

  “生产者应当遵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避免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物等一次性制品的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包装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限制塑料袋和包装袋使用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的内容。

  (二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大数据融合发展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态文明信息数据开发、应用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数据采集、分析、运营、交易等新业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信息平台建设,依法收集、存储、加工和开放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数据,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跨行业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数据共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旨改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二十一)关于国际交流合作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加强同国(境)外重点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智能家电、绿色家居、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品出口市场。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开放合作平台,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出去、引进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增加进口的有关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关于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与该章“生态经济”的内容联系不够紧密,建议完善表述。

  (二十二)关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海洋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口岸管理机构等,应当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和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依法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快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松材线虫、红火蚁、鳄雀鳝、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与治理,维护生物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巴西龟列入外来入侵物种。

  (二十三)关于水、气、土壤污染防治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管控,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体系,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深入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强化流域联防联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严格地下水资源监管,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并逐步改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源监管,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建立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后增加“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农业等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农业领域要加大对农业、林业的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明确规定从源头控制到农林产业布局、农耕技术、农业科技攻关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二十四)关于人居环境治理

  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消除黑臭水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治,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开展农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强化畜禽污染防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提升村容村貌,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为“建设和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照已经出台的乡村清洁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法定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按机构改革的精神删除“乡村振兴”。

  (二十五)关于海洋环境保护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沿海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联防共治原则,建立健全海岸线分类分级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保护等制度。加大海岛、自然海岸线等保护力度,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修复,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深化重点海域、入海河流、海湾综合整治,开展海洋垃圾无害化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改为“加强滨海湿地和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入海排污口”纳入综合整治。

  (二十六)关于生态保护修复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推进国土绿化、生态退耕、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围还滩还海成果,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管理,对滨海湿地和内陆重要湿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斟酌“生态退耕”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与“农田保护”的关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属于促进类法规,注重全面性的同时要立足广西的生态资源和特点,要有可操作性,建议增加石漠化治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内容。

  (二十七)关于矿山修复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全面排查并消除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造成的风险隐患,组织开展由政府承担职责的废弃矿山修复,指导、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废弃矿山修复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矿区风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矿山生态修复的内容,要求做好植被恢复、安全隐患消除等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内容。

  (二十八)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有序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中一般不用“水流”的表述,建议用“水”或者“水体”的表述。

  (二十九)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条例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构建生态环境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由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面积等要素构成的差异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广西广东九洲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广西湖南长江流域等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自治区内重点流域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漓江、右江等自治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将西江流域列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范围。

  (三十)关于公众参与制度

  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调整至总则。

  (三十一)关于财政支持

  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三十二)有关金融支持

  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应当依法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支持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开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绿色金融、绿色信贷金融产品等表述,增加有关术语解释。

  (三十三)关于人才支持

  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核心技术人才、紧缺专业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培养、人才交流、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便捷服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合作培养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人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才支持政策要落实落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核心技术人才、紧缺专业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保障和使用机制要并重。

  (三十四)关于人大监督

  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促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立法工作、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工作可以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式 。

  (三十五)关于司法监督

  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改为“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参与方式,建议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规定。

  (三十六)关于生态文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章“生态文化”调整至第六章“生态文明制度”之后。

  (三十七)关于生态经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四章“生态经济”中增加一条关于“大健康产业”的规定,推进广西大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

  (三十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多为支持、引导、鼓励方面的规定,对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措施偏软,建议单设一章强化法律责任。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基地的示范促进作用方面,强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实验室等科技力量在科技促进上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建立生态环境预警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体现共性、鼓励性、倡导性的方面较多,要吸收消化;要研究如何进一步结合广西的实际立法,立管用、好用的法;条例草案要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体现开放合作,立法支持与东盟开展合作,共建美丽世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章“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改为“建设规划”,第六章“生态文明制度”改为“管理制度”。

  

  


原文链接:https://dhzt.gxrd.gov.cn/html/art17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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