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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的五年,是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其时已至、其势已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省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法治贵州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国发〔2022〕2号文件的重大机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胸怀“国之大者”、聚焦“省之大计”,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法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审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规,在提请审议前报请省委研究同意。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促进补齐教育、医疗、环境、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民生短板,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立法,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推进立法协商等途径,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充分听取、认真吸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重要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三)统筹把握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的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注重将推动高质量的新要求落实到具体立法项目,努力使制定的法规制度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着力推进先行性、自主性立法,继续完善与国家立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形成支撑创新性、探索性、引领性发展的制度体系,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贵州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切实强化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目标追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当控制立法数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严格遵循宪法法律,在权限范围内立法,坚守不抵触底线,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聚焦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切期盼,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实实在在解决问题,避免宣示性、口号式和简单化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科学合理利用立法资源,注重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用。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努力体现时代要求、符合省情实际、彰显贵州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立法规律,推进精细化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有效性。

  三、主要措施

  为全面实施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着力构建更加顺畅的协调运作工作体系和更加科学的质量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实施立法规划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健全立法规划项目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增强立法计划的预期性和可执行性;发挥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的作用,改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保证规划计划有效实施。

  (二)注重抓关键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法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根据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有效的省级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法规建议,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等制度,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相互征求意见和重要问题会商制度。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推动法规全面正确实施。

  (三)完善支持体系。继续充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立法专家库专家,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保证立法接地气、听民声、解民忧等方面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内大学法学院继续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培养。

  (四)强化必要保障。加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配齐配强立法队伍,增强地方立法研究力量。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立法培训。加大立法工作投入,统筹安排使用好立法工作经费。

  (五)加强对下指导。完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法规审查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对共性问题的指导,改进指导方式,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提供指导和帮助。继续通过加强培训、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设区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六)推进备案审查。建立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继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督促纠错力度,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与党委、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法,加快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四、立法规划的具体项目安排(96项)

  

  

  (一)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项目(49项)

  法规名称

  提案单位

  牵头起草单位

  1.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已提请审议)

  省政府

  省应急厅

  2.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

  省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省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地震局

  7.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

  省政府

  省大数据局

  8.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教育厅

  9.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政府

  省教育厅

  10.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

  省卫生健康委

  11.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司法厅

  12.贵州省气象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气象局

  13.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改)

  省人大选任联委

  省人大选任联委

  14.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林业局

  15.贵州省测绘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16.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

  省政府

  省水利厅

  17.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8.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19.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贵州省体育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体育局

  2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

  省检察院

  22.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

  省检察院

  23.贵州省慈善条例

  省政府

  省民政厅

  2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5.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26.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大数据局

  27.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28.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2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政府

  省林业局

  30.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

  31.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省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32.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33.贵州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

  34.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省政府

  省国家安全厅

  35.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

  36.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

  37.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

  省政府

  省大数据局

  38.贵州省渔业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39.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文化和旅游厅

  40.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科技厅

  41.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

  省政府

  省卫生健康委

  42.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科技厅

  4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

  省人大社会委

  省人大社会委,省妇联

  44.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科技厅

  45.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省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

  46.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省人大选任联委

  省人大选任联委

  47.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改)

  省人大选任联委

  省人大选任联委

  48.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49.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自然资源厅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起审议项目(22项)

  法规名称

  提案单位

  牵头起草单位

  1.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改)

  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大财经委

  2.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3.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修改)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

  省红十字会

  4.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司法厅

  5.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政府

  省司法厅

  6.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水利厅

  7.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

  省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

  8.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统计局

  9.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大财经委

  10.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省人大财经委

  省人大财经委

  1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2.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

  省政府

  省林业局

  1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4.贵州省档案条例(修改)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

  省档案局

  15.贵州省三线建设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省政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6.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

  省政府

  省卫生健康委

  17.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广电局

  18.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民宗委

  19.贵州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省政府

  省水利厅

  20.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

  21.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省政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贵州省畜禽种业保护发展条例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三)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调研项目(25项)

  法规名称

  提案单位

  牵头起草单位

  1.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省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

  2.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

  省政府

  省民政厅

  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

  省政府

  省民政厅

  5.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省政府

  省民政厅

  6.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献血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卫生健康委

  10.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卫生健康委

  11.贵州省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例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2.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文化和旅游厅

  13.贵州省大型水利枢纽管理条例

  省政府

  省水利厅

  1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

  15.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

  省政府

  省民政厅

  16.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民政厅

  17.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8.贵州省畜牧条例

  省政府

  省农业农村厅

  19.贵州省志愿服务条例

  省政府

  省民政厅

  20.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21.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科技厅

  22.贵州省公共数据条例

  省政府

  省大数据局

  2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公证条例(修改)

  省政府

  省司法厅

  25.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省政府

  省司法厅

  备注:法规修改包括修订或修正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zyfb/tzgg/202305/t20230519_79812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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