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19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东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对立法重点问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会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和外省进行了调研,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征求了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规划厅、省旅游文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省农村产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亟需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推动特色水产养殖业和休闲渔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围绕我省“三鱼一虾一螺”等优势特色品种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保护划定的增养殖区,优化养殖用海布局,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捕捞结构比例;鼓励发展休闲垂钓、共享渔庄、赛事节庆等多种类型的休闲渔业业态。二是支持和规范共享农庄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共享农庄科学选址建设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农户利益分配机制。规定发展共享农庄应当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三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针对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比较弱的问题,在草案中增加“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的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总体薄弱,应当采取措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培育扶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二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式。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与企业合作,优先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的利益联结机制。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中小型项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农村产权、涉农资产等进入流转交易市场交易。(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三、关于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建设清洁舒适的农村人居环境,是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的重要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农村户厕改造,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按照便民原则,推动农村公厕建设;加强农村户厕改造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体化治理,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统筹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统筹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二是大力倡导移风易俗。规定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抵制赌博行为,推行绿色文明殡葬,倡导文明风尚,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三是保护和传承优秀乡村文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黎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开发乡村地名文化产品,支持开展节日民俗、文化惠民、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提升乡村治理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草案应当按照省委有关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文件精神,增加农村乡村治理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推动纠纷化解、便民服务、普法宣传等平台向村级延伸。因地制宜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网格化和数字化等乡村治理模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3260940138904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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