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19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 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9月通过以来,先后在2015年、2017年进行了修正,在加强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推进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随着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科学绿化工作和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都分别制定了新的政策标准。《条例》部分项目绿地率指标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相冲突或不一致。随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已部分变更。《条例》个别罚则缺乏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相冲突。
2023年1月3日,冯飞书记(时任省长)在七届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适应当前园林绿化规划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营商环境等新要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能力水平,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参考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司法厅等单位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本次《条例》修改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修改后的《条例》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风险评估。经评估,《条例》的实施属于低风险。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类用地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条例》原第十五条对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做出刚性规定,不利于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的动态发展需求,且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相冲突或不一致,如原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与《城市绿地规划标准》第5.4.4规定“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宜大于20%”相冲突,参考省外经验和做法,广东、云南、山东等8个省份的园林绿化条例对相关用地绿地率指标不做具体规定,甘肃、西藏、安徽3个省份未出台条例,执行国家标准;北京、上海等19个省份在条例中明确个别类型用地绿地率指标,但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与国家规定动态联动,借鉴省外经验,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由刚性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二)取消交验资质证书。
《条例》原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要求省外单位交验资质证书以及对未交验资质证书的行为处以罚款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的要求,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删除《条例》原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三)规范临时占用超期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临时占用土地逾期不归还的罚款额应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而《条例》原第四十条对逾期不归还违法情形罚款金额的规定为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修改《条例》原第四十条具体内容,与上位法保持统一。
(四)增加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条款。
我省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划转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在内的28个领域执法领域、三千余项执法事项、19个市县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事项划转后,《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已部分变更,应增加相应规定。
三、提请重点关注事项
在内容方面,《条例》原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用地绿地率的具体比例,涵盖较为全面。修改后的内容为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是将刚性、细化的规定修改为具有引向性的规定。而在适用方面,与绿地率相关的标准规范有《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修改后,可能存在相关利益群体在绿地率方面第一时间找不到准确的对应标准。针对这一情况,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好市县在编制规划、项目建设验收过程中落实好相关指标。
四、工作建议
该修正草案已经2024年3月12日八届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条例》审议和公布实施工作。建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各部门形成推动园林绿化工作的整体合力。
《修正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3260956358376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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