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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大网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3年10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有关法规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发现《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二件法规的部分条文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或表述不一致,且部分条文援引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失效,不宜继续执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对现行法规中的有关条文作出相应修改。

  本次打包修改的思路主要是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对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内容暂不修改,下一步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在全面修订时再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亮点

  (一)关于《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一是根据现行法律和机构职责变化实际,对原条例中引用的法律名称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作出相应修改。二是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部门工作实际,删除关于市政设施的监察管理、设计会审、竣工验收、修复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规范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收费事项表述,完善关于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的条文表述,对路标中涉及地名的情形作出补充规定。三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原条例中与上位法规定及我省管理实际不一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相应修改或删除,并增设了法律责任兜底条款,以做好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二)关于《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

  一是根据上位法和主管部门职责变化实际,将原条例中的“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二是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删除原条例中关于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强制检定的有关情形按照上位法进行规范表述,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作出修改。三是按照立法法“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原则,对原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程序的规定予以删除。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3260825349592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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