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将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四)受邀的在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主持。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负责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及时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日期,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做好准备。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或者审议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第三十三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会议作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向会议作报告;涉及专题性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涉及部门性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有关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作发言。
第四十八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九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表决。
法律对表决议案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其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建人大网、福建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建人大网、福建日报等刊载。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廖世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88年制定,并于2005年重新制定。法规实施以来,在规范常委会议事程序,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议事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等。同时,随着立法法、监督法、监察法、预算法和我省立法条例、任免条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与常委会履职密切相关的上位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相继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现行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存在许多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完善常委会议事制度,确保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根据上位法修法情况,特别是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察法、预算法的立法修法情况,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条款作必要修改。三是坚持准确严谨、具体明确、简洁提炼的原则,聚焦现行常委会议事规则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实际或过时的条款内容作必要修改或删除。四是总结提炼我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实践,特别是完善会议程序做法、严肃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要求,以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五是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的修法经验,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体例结构、条款表述和语言规范,这次采用修订的方式对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予以修改完善。
三、修订工作过程
省委高度重视加强人大工作,注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运行机制,将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列入省委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今年以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祖翼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其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办公厅会同法工委、代表工委成立修改工作专班,启动修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收集整理兄弟省(区、市)人大的相关资料,梳理总结近年来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二是赴浙江省、重庆市和我省有关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三是组织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体例结构。修订草案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共设八章五十六条。同时,为了保持法规实施的延续性,把原法规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议定事项的办理”等章节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工作予以修改完善。
(二)总则部分。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的重要要求,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在法规中予以体现(修订草案第二、三条)。同时,在法规中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新特点新要求,增加提高会议质效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五条)。
(三)会议的召开。一是总结近年来常委会会议组织的新做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曾采取的“现场+网络视频”形式,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修订草案第七条)。二是对会议准备工作作出规范,明确会前的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研究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修订草案第八条)。同时,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做好下一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三是完善列席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修订草案第十条)。四是进一步规范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召开方式(修订草案第十三、十四条)。五是进一步严格请假手续,对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参照浙江、四川、海南、江苏、广西等省(区)做法,规定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列席人员参照执行请假手续(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六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规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会议提供支撑和便捷服务(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四)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提议案的主体(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二是为了给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对议案的提交时限作出规定,要求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三是总结实践中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会议作说明的制度,将其固化到法规中(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四是为优化相关程序,提高会议效率,规定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五是为了加强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对审议法规案、人事任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规定转致条款(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
(五)听取和审议报告。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做法,对常委会听取报告的范围进行完善(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对报告的提交时限作出规定,要求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二是根据常委会履职实践,对各类报告的报告人进行明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同时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时的处理程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六)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一是完善询问制度,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专题询问制度总结固化到法规中(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就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询问的制度进行明确(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三是保留原法规中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重新梳理完善(修订草案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七)发言和表决。一是规范会议秩序,对出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二是严肃会议表决,强调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及时按表决器,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同时,根据特殊情况下的不同出席方式,规定采用举手方式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表决(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
(八)议定事项的办理。一是完善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处理程序(修订草案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二是为进一步增强会议公开性,继续规定会议通过的各个事项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媒体上刊载;同时,根据立法法的修改,对地方性法规及其附属文件的公布进行规范(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
(九)体现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向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质询等内容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十二、三十五条、第五章)。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5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5月30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议事规则的修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适应常委会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健全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办公厅、代表工委等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5月31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6-18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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