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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人大网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二号

  

  《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

  推广应用条例

  (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提高先进技术装备自主研制能力,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

  本条例所称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是指经过技术、工艺或者应用等创新,其品种、规格或者技术参数等有较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推广应用初期,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的装备产品,包括首台(套)或者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以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制造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的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统筹协调、评定指导、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实行评定制度。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评定办法应当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确定标准、受理申请、评选产品、发布公示等评选程序和退出机制。具体评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第五条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加大关键技术装备研制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研制与应用衔接,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技术装备研制创新与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协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基地建设。

  首台(套)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制造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以及通过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制度,执行国家认证制度,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提出加快审查申请且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处理工作,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为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维护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出台鼓励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相关金融措施。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协调解决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第九条在招投标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对于已经获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

  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

  政府采购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研制和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且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制定保险补偿政策,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提升产品信誉。

  第十三条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制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人员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探索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工作措施,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容错机制;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五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撤销其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国内先进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鼓励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首台(套)保险补偿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技术装备(包括本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

  应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翁玉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文件。首台套技术装备具有新技术密集、系统成套复杂、附加值高、带动性大等特点,是衡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开展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的战略要求。首台套技术装备是体现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省装备制造产业规模稳步扩大,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已形成一批优势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是全国重要的工程机械制造基地、船舶修造基地、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基地等。同时,也面临“大而不强”的瓶颈,存在品牌还不够响亮、市场认可度不足、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制定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保障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是推动智能制造转型升级、打造制造强省的有力措施。

  三是促进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通过实施首台套技术装备政策,我省装备自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272个首台套产品取得突破。然而,推广应用难,是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普遍面临的拦路虎,在国外同类高端产品的竞争下,本土品牌影响力处于弱势,对于技术含量和精密度高的首台套产品更是如此。因此,在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阶段,迫切需要政府出手“扶一把、送一程”,以出台地方性法规为契机,强化政策引领,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等困境,加快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关于《条例(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送审稿不分章,共19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为了鼓励、支持、引导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纳入制造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经费(第三条);明确工信部门是首台套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发改、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研发创新的问题

  研发创新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强大动力,体现在强化研发引导,加强创新合作。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促进研究成果转化(第五条);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优先审查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核心关键专利申请,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培育、扶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第八条)。

  (三)关于检测评定的问题

  检测评定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关键环节,体现在规范评定管理,强化检验检测。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工信部门负责首台套技术装备的评定工作,制定评定管理细则,明确标准、评价、公示、发布等评定程序和淘汰机制(第六条);要求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加强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加快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的实施(第七条)。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问题

  推广应用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在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招标投标,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第九条);在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性条款,限制或者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第十条);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第十一条)。

  (五)关于支持保障的问题

  支持保障是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现在加强考核激励,推行保险补偿,加强人才培育激励,建立容错机制。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并相应给予鼓励支持(第十二条);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利用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第十三条);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用户单位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运行使用数据,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首台套技术装备评估、评测(第十四条);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作为研发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容错机制,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十六条)。

  此外,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明确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研发推广应用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 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委、预算工委对《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通过立法推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经委、预算工委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上半年多次召开会议协调督促,及时与相关部门研究立法重点、焦点,积极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立法进程,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起草工作。委托九市一区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赴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首台套技术装备是体现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产业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强、市场推广难等问题,影响了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省现有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度仅有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先进技术装备创新迭代,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我省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十分必要。草案从我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工作实际出发,在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鼓励研发创新、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招标投标、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发挥国有企业作用、建立容错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针对性较强,内容基本可行。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首台套技术装备定义

  为明确首台套技术装备的外延,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先进高端装备”修改为“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此外,国家能源局等部委也有评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建议删除“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定”的内容。

  (二)关于公布产品目录

  及时公布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目录,可以作为推广应用的依据,也便于用户单位了解并使用。为此,建议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对定期向社会公布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目录作出规定。

  (三)关于检验检测

  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涉及质量、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方面,指标多,要求高,建议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以满足首台套技术装备检测评定需求。为此建议草案第七条增加“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的内容。

  (四)关于扶持奖励

  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等扶持力度。为此,建议草案第九条增加“建立健全奖励补助机制,支持应用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内容。

  (五)关于政府采购

  鼓励政府采购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优先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可以有效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已经包含了单一来源采购,建议删除该条第一款中的相关内容。为此,建议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鼓励优先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同时删除“单一来源采购”的内容。

  (六)关于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评估评测

  考虑到草案第十四条中的“社会专业力量”指代不明,且“评估评测”与第七条中的“检验检测”容易产生混淆,建议删除关于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评估评测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的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并作为法规修改指导思想。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赴三明、泉州开展调研,征求全体组成人员、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台(套)技术装备企业、行业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推广应用”,聚焦责任落实、服务保障、扶持措施等方面,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制造强省建设。2024年3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鼓励创新和加强推广应用问题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对于推广应用首台(套)技术装备并创造显著价值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二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出台鼓励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的金融措施,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明确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八、九条)

  二、关于加强服务保障和营造宽松环境问题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和预算工委初审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二是加强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维护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评定文件中明确研制人员,解决职称聘用依据不明问题。同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重在鼓励创新,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因此,建议删除不利创新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七、十三、十五条)

  此外,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

  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6日晚,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五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使用单位提出的改进意见对首台(套)产品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增加相关内容。

  二、关于第九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参照国家规定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内容:“在招投标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6-18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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