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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人大网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效能制度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四章 效能督查

  第五章 效能投诉

  第六章 效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结果导向与优化过程相结合、机关主体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同、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

  (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

  (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

  (六)办理效能投诉;

  (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

  (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机关内部效能建设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提高本机关工作质效。

  第八条各级机关领导班子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第二章效能制度

  第十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办理制度,依法公开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提升政府公信力。

  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有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决定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向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报告,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场地限制等情形外,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集中办理;非涉密事项全面规范入驻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单位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办理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接诉即办、高效处置、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政民互动与社会评议制度,利用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媒体、热线渠道等加强政企政民互动,回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诉求,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等情况的评议,将互动与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数字赋能效能工作制度,强化数字技术在效能建设中的运用,推进机关效能与数字政府建设相促相融、双向赋能,完善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责体系,加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与安全保障,实现数据依法有序流动,促进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机关运行新形态,协同提升履职效能。

  第十六条鼓励各级机关建立健全效能激励制度,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对结合实际创新体制机制、创造性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绩效考评、效能督查结果应用,予以奖励。

  第三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以绩效目标、绩效责任、绩效运行、绩效考评、绩效提升为基本框架,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突出重点、体现差异、注重实绩的原则,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第十八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同级机关和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各级机关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设定下一级政府的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指导同级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围绕工作目标设定本单位、本系统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

  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突出中心工作,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自身建设等内容科学设定,并根据发展定位、基础条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特点,分类分区域设置差异化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对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对绩效运行、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过程监控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评应当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正向激励、察访核验等方法。

  绩效考评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价、网络评议等方式,收集了解公众意见建议,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应当将绩效考评情况及时反馈给被考评地区和部门,督促整改,形成良好的提升机制。

  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效能督查

  第二十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规范效能督查,协同联动其他督查力量,增强督查合力,减轻基层负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创新效能督查方式,提高效能督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能情况进行督查,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心工作任务落实、营商环境建设等情况,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效能督查。

  第二十六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需要开展效能督查的事项,可以独立开展,也可以牵头组织或者会同其他机关共同开展,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督查方案后组织实施。重大督查事项,应当报请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工作部署落实的职责。确需提请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督查的,应当经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必要时报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根据督查结果,可以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作出效能督查建议,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效能督查结果,结合绩效考评进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并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履职的指导、协调和保障。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效能投诉

  第三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等渠道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投诉。

  法律、法规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事项自办、转办、督办等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效能投诉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动解决个别效能投诉问题向解决同类问题延伸。

  第三十二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涉及营商环境、重大民生等重要、紧急的机关效能投诉事项,应当马上就办、限时办结。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收到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投诉,应当督促其履职尽责。

  第三十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转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提出办理的时限和要求。

  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投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认真解决、整改到位,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及承办单位对提出效能投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及投诉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第六章效能问责

  第三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应当给予处分的,从其规定。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

  第三十六条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办理群众诉求、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给予效能问责:

  (一)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的;

  (二)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

  (三)消极应付、懈怠懒散、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四)服务质效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五)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一)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二)一年内被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给予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或者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松散的。

  第三十七条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机关的效能问责仅适用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纠错态度等不同情况,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各级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并予以公开。

  效能问责决定,采用规范的文书格式,由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为推动改革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且未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问责。

  第四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分别在一个月内、三个月内、五个月内不得参与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先进评选。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并抄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四十一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效能问责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

  被问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又以同一理由继续申诉的,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伍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极具前瞻性、战略性、创造性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把机关效能建设纳入法治轨道,2013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0年来,《条例》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对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级各部门作风转变、效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深入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在传承中创新,不断取得新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对新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并在《条例》中体现,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深入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等落实举措,取得明显成效。把实践中所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立法规定,有利于推动我省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能办事、好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

  (三)优化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格局,更加深入服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创设与完善,推动形成更加有效的效能机制、更加科学的绩效导向、更加精准的效能督查、更加规范的效能问责、更加密切的政民互动,促进各种工作方式相互贯通、有效联动,有利于构建形成全省上下共抓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政务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的工作格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协同推进机关效能与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管理和服务高水平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型数字政府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充分吸纳信息化技术发展要求和数字政府建设理念,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和机制创新,有利于拓展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内涵,加快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加有力支撑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有效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升,有机融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格局的需要。2016年以来,12345热线工作纳入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密切政民互动中日益发挥主渠道的作用。通过《条例》修订,有利于明确12345热线在机关效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12345热线运行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总客服”的优势,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有力保证《条例》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相统一的需要。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将我省《条例》所列效能问责的有关情形,吸纳并列入其中,导致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上产生一些困惑。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利于避免效能问责情形与党纪和政务处分情形交叉重叠,从而形成明确的界限和层次,进一步提高《条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7章47条,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效能制度的问题。重点对效能制度进行增减整合、充实完善,同时新增相关制度规定。一是将“岗位责任制”修改为“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新增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等内容(第九条)。二是将涉及政务服务的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等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整合为“政务服务办理制度”和“政务服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纳入机关效能建设作出制度规定,新设立了“便民热线服务制度”(第十二条)。四是为适应数字化发展对政府管理和服务转型升级提出的迫切要求,新设立了“数字赋能治理制度”(第十四条)。五是主要针对基层干部反映较多的惩戒与激励失衡问题,新设立了“效能激励制度”(第十五条)。

  (二)关于绩效管理的问题。重点围绕提高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应当以绩效目标、绩效责任、绩效运行、绩效考评、绩效提升为基本框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第十六条)。二是明确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和各级机关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的职责分工(第十七条)。三是明确规定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内容科学设定(第十八条)。四是将“正向激励”与“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同时作为绩效考评方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十条)。五是新增“绩效考评情况应当及时反馈被考评地区和部门,督促整改,形成良好的提升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效能督查的问题。综合基层效能督查反映的实际情况,重点就强化效能督查重点、规范效能督查职责、创新效能督查方式、增强效能监督合力等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调整效能督查内容,增加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效能督查的重点任务(第二十三条)。二是分别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各级机关提请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的流程环节,从操作层面补充完善相应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按照创新效能督查理念、方式要求,增加了增强督查合力,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效能投诉的问题。着重围绕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效能投诉渠道的关系、加强效能投诉闭环管理、更好回应效能投诉等方面,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等渠道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投诉”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同时,新增“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效能投诉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动解决个别效能投诉问题向解决同类问题延伸”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效能问责的问题。深入总结我省各地实践经验,对效能问责方式、效能问责情形、效能问责结果应用等作相应修改。一是为了更加贴近现实做法,并区别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诫勉等表述,将原《条例》效能问责方式“诫勉教育”修改为“效能约谈”(第三十六条)。二是删除原《条例》中“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等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相重复的情形;同时,新增“不落实上级文件明确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的”等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是根据效能问责“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仅对受到“效能告诫”这一最严重效能问责方式的对象“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四十二条)。四是将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时限由15日改为30日,为申诉受理机关核实申诉事实提供充足时间;增加申诉终结的规定,避免无理重复申诉,浪费行政资源(第四十三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敏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2023年9月15日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2023年8月30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0月8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德金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对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主持召开省直有关单位立法论证会,9月至11月还先后到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等地开展调研。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积极做好前期立法论证、草案稿修改等工作,委托九个设区市人大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征求草案修改意见。在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和有关单位等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对草案的重点问题、条款表述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草案建议修改稿,并经监察司法委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初步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机关效能建设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落实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抓手,也是我省工作的一大特色和亮点。2000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亲自倡导、大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经验进行科学总结,条例实施近10年来,对改进各级机关工作作风,持续优化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承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同时将我省在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体现地方特色,亟需对现行条例予以废止并重新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立足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际,在加强效能制度优化整合、明确各级机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增加营商环境建设作为督查任务、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体上可行。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效能问责的主体

  调研中有代表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实施效能问责的主体,但表述不够明确且容易产生歧义。为了明确效能问责的主体,同时,考虑草案条文逻辑性及前后对应,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机关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各级机关,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性质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纠错态度等不同情况,作出适用效能问责方式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关于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办理制度

  我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的沟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有效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升,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办理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接诉即办、高效处置、及时反馈”。

  (三)关于效能问责的方式

  调研中有的基层单位建议,效能问责的三种方式应对被问责对象体现出递进关系,通过分项列举和增加定义规定,进一步明确运用情形和程度的差别。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一)效能约谈。以口头形式对存在问题进行提醒纠正。(二)效能通报。以书面形式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效能告诫。以书面形式进行警告劝诫”。

  (四)关于效能督查的程序

  草案第四章以专章规定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效能督查的权力,但对效能督查的程序和义务规定得较为宽泛,不利于对效能督查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草案第四章,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地行使效能督查权。

  (五)关于附则部分

  为体现修订工作的连续性,建议草案第四十七条增加“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内容。

  此外,对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款作适当的修改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具体参见《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造性的系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将这项工作作为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创造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具体实践,作为立法精品项目打造。

  2023年11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宁德、福州、三明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和论证会,邀请早期参加效能建设工作的老同志和专家参加;还听取了政务服务中心、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调研和组成人员意见,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作了反复论证、修改。修改秉承先进性,坚持务实管用,注重处理好改革创新与政策执行、政策赋能与规范管理、单位考评与个人绩效、全面覆盖和分类实施、对外效能与内部效率等关系,着力于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推进依法履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突出了弘扬优良作风、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数字效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法开展问责等几方面重点。2024年3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四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传承弘扬优良作风

  在机关效能建设的定义中增加了“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容;在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增加了“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强机关内部效能建设,建议增加“健全机关内部效能建设工作机制”“提高本机关工作质效”等内容;在绩效考评方面,建议“分类分区域”设置差异化指标体系;在容错机制方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为推动改革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且未谋取私利的”情形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问责。(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优化政务服务,建议增加“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各级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投诉,应当督促诉求办理单位履职尽责”的内容;围绕依法履职尽责,将“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办理群众诉求、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为效能问责的重点领域。(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强化数字效能

  强化数字赋能,建议增加“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强化数字技术在效能建设中的运用”“实现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等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依法开展问责

  一方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厘清效能问责的范围,对构成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对“尚不构成处分的”才给予效能问责等表述;另一方面,对问责结果运用与党政纪处分作了衔接,效能问责应当低于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其结果应用主要限于与职责有关的事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健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监督的内容,对效能建设监督员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还对一些条款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郑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3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3月26日晚,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16-18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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