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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省人大常委会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组

  太湖治理在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地位重要、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太工作十分关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太湖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部署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安排,今年3-5月,我们组织开展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中,与大兴调查研究紧密结合,运用法治力量助力打好太湖治理攻坚战。

  执法检查组由曲福田副主任担任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决策咨询专家参加。3月以来,执法检查组赴镇江、常州、无锡、苏州4个设区市开展检查,实地查看治理项目23个,随机抽查和“四不两直”暗访点位20个,个别访谈9人次,还先后召开动员会和两场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与专家学者、五级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和一线执法人员深入交流,广泛征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现流域5个设区市全覆盖。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检查组全体同志走到哪,就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太湖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到哪,努力使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进一步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二是始终坚持依法监督。突出人大监督性质,严格对照法规条文,检查法定责任落实情况,推动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敏于发现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深入查找影响法规实施的症结,督促各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四是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面向全省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邀请五级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注重倾听民意,汇集民智。

  一、《条例》实施的主要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始终把太湖治理作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通过执法检查,我们总体感到,太湖治理变化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新时代十年,在流域GDP翻了一倍、人口增加330万、城镇化率提高近10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太湖治理目标实现“两大进展”:一是水质持续改善。湖体水质稳定在Ⅳ类并持续改善,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浓度分别下降5.4%和63.6%,稳定保持在Ⅱ类和Ⅰ类,总磷、总氮浓度保持在Ⅳ类,15条主要入湖河流水质全部提升到Ⅲ类及以上,向下游供水的太浦河跨省出境断面连续5年达到Ⅱ类。二是安全有效保障。湖体蓝藻密度下降8.4%,连续15年实现“两个确保”,消失多年的桃花水母、白鹭、地衣等对生存环境有着很高要求的敏感物种大量回归。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法定责任落实明显加强。法规第二章对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章规定,第10条、第4条等条款还就规划制定、增加投入等提出明确要求。对照法定职责,省政府成立由省长担任主任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扩大)会议,部署推进年度重点治太任务。将太湖治理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出台《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21-2035年)》,同步配套6个专项规划。将太湖治理成效列入省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严格落实水质目标责任制。省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太湖治理,累计下达16期320亿元,带动各级财政及全社会投资约3000亿元,支持项目超过7000个,有力保障了治太重点任务完成。

  (二)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流域各地人大相继出台一批具有鲜明特点、保障太湖治理的地方法规,《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门设定了洮滆“两湖”生态空间管控条款,《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为生态岛建设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将流域饮用水源地、重要湿地等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法规第13条规定,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标准,在流域执行长三角地区最严的排放标准。法规第五章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省有部门和流域各地加强执法监管,常态化开展太湖安全度夏交叉执法,深入实施涉磷、涉酚、涉氟企业专项整治,对太湖上游地区宜兴市和武进区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加快。法规第2条对太湖流域分级保护作出规定。省政府编制《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优化“太湖丘陵生态绿心”,将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纳入“三区三线”保护范围,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支撑流域高质量发展。法规第35条规定,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重污染企业应当予以关闭、淘汰。2017年以来流域累计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5.85万家,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2530家,压减率68%,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实现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清零”,印染行业现存的落后工艺装备彻底淘汰。法规第34条对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提出要求。目前,太湖流域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编制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累计建成15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占全省65%,占全国近1/4。

  (四)重点领域治污明显强化。着力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法规第23条、24条,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设置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流域各地在45个省级以上园区推行污染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在流域率先实现排污许可证发放全覆盖,对涉磷企业组织全面摸排和规范化整治。完成全流域排污口排查工作,对确需整治的9000个排口实施“一口一策”整治。着力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法规第36条规定,优先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目前,流域已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77座,铺设污水管网3.2万公里,污水处理总能力达910万吨/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40个百分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区域供水、垃圾转运体系实现全覆盖。着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法规第37条规定,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流域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生态化改造试点,完成环太湖3公里范围内9.5万亩水产养殖整治,太湖4.5万亩、滆湖2.3万亩围网养殖全部清零。着力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治理。法规第41条对太湖流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收集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我省严格落实太湖流域危险化学品禁运规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合规转运处置比例均稳定保持在90%以上。

  (五)生态保护修复明显提速。完善了一批骨干引排工程。法规第39条规定,要合理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加快太湖水体交换。目前,流域已基本形成望虞河、新孟河调入,走马塘、新沟河、太浦河调出的“两进三出”大循环格局。完善“引江济太”调度机制,累计调水入湖26.1亿方,维持太湖生态水位。实施了一批生态修复重点工程。法规第47条对加强太湖生态功能保护和修复作出明确规定。流域已建成湿地公园27个、湿地保护小区143处,29.6万公顷湿地纳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予以保护,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3.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整治违法圈圩、违法建设问题1.06万个,保障流域生态用地。推动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法规第40条规定,要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维护水生态平衡。流域所有县(市、区)已全部启动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在太湖东部、北部湖区试种沉水植物,打造“水下森林”。建成12个生态安全缓冲区,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率先开展“生态岛”试验区建设,为生物栖息、繁衍和迁徙提供良好场所和生态通道。

  (六)应急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法规第14条规定,要组织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流域目前已建成水质自动站419个,布设蓝藻浮标监测站20个、视频监控点70个,2587家重点排污单位实现自动监控省级联网,建成卫星遥感监控、视频监控、常规监测、应急监测相协同的“水陆空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饮用水安全保供体系。法规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流域已完成千吨万人水源地清理整治任务,以太湖为水源的城市全面实现“双源供水”“自来水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有力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健全蓝藻淤泥打捞处置体系。法规第38条、第39条对湖体蓝藻打捞、生态清淤作出明确规定。沿湖地区已建成蓝藻打捞点122个,藻水分离站36个,打捞处理能力提高到7.8万吨/日,实现专业化队伍、机械化打捞、工厂化处理、无害化处置。近5年沿湖各地累计打捞蓝藻990万吨,完成生态清淤626万方。

  二、《条例》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太湖治理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也坚定了我们把太湖治理好的信心。但是在执法检查中,无论是地方领导、省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还是基层执法人员,大家对当前治太面临的挑战都有“两个共识”:一是太湖流域排污总量较大幅度超过环境容量仍是最突出的矛盾;二是总磷浓度偏高仍是影响太湖水质改善的最大制约因素。如果总磷浓度能从Ⅳ类下降到Ⅲ类,那么太湖水质就能再改善一个级别。总体看,《条例》仍有不少条款落实不到位,蓝藻防治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太湖治理仍然处在爬坡过坎、破茧而出的关键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配套制度落实尚有一定差距。法规第4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发现,多数地区仅将太湖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环境报告一并汇报,有的不够系统,尚未形成专题性、制度性安排。省有关部门没有按法规第12条规定,拟定明确具体的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省有关部门虽然按照法规第22条规定,在太湖流域建立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但与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尚未做到充分衔接和深度融合,还有脱节的地方。法规第18条规定,太湖流域要实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检查中,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流域跨界河湖治理责权不明晰、方案不协调、实施不同步等问题仍然存在,上下游之间协调治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还不顺畅,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还应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法规第8条规定,应当组织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太湖水环境的意识。检查发现,很多人都知道有这部法规,但对法规制度规定了解不深,尤其是对修订之后的一些条款知之甚少,从本次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的情况看,法律知识普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二)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亟需补齐。法规第36条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检查了解到,虽然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总体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结果显示,流域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60%-80%之间,存在“两头”冒尖的情况,即“一头吃不饱”,由于污水管网不到位,部分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不足,尤其是一些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偏低;“一头吃不了”,少部分污水处理厂出现超负荷运行情况,处理能力还需提升。同时,污水管网错接、漏接、混接问题依然突出,早期建设的管网破损、渗漏现象较为严重。“四不两直”暗访发现,一些街道乡镇污水管网建设明显滞后,部分排污口晴天旱流,存在污水直排问题。法规第26条对工业污水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出明确规定。检查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流域还有大量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这些废水污染成分复杂,水量不稳定,极易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产生冲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亟待加快。法规第37条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作出规定。检查发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重建设、轻运维”的问题依然存在,闲置空转情况时有发生。“四不两直”暗访发现,个别农村污水处理站曝气设施在运行,但排口却无排水痕迹,生化池也没有污泥气味,存在空转嫌疑。法规第14条对太湖流域的环境监测设施和网络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发现,流域河流水污染物通量监测起步不久,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缺乏系统方案,生物多样性监测、新污染物监测能力较为薄弱,大尺度的遥感监测能力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工业污染防治还不到位。法规第34条规定,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产业。检查了解到,太湖流域仍是全国化工等产业最密集的地区之一,生态环境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法规第23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方式粗放,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挥发酚、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超标问题仍有发生。“四不两直”暗访发现,一家企业污水沉淀池设置不规范,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偷排嫌疑。法规第17条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工业企业的原辅材料中含有大量含磷物质,含磷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不佳。法规第43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检查了解到,目前流域家用生活洗涤用品基本符合国家标准,但仍有一部分酒店宾馆床上用品洗涤剂未能达到“无磷型”要求,工业清洗剂、除油剂、皂洗剂等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现象依然存在。法规第35条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作出规定。检查了解到,近年来虽加大了强审力度,但不少企业都选择不涉及工艺改造的无/低费方案,效果不够理想,部分重点行业仍缺乏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

  (四)农业面源治理面临较大压力。法规第37条规定,要推广有机肥使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检查了解到,由于我省粮食作物高产稳产压力大、生物农药成本高、有机肥补贴政策不健全等多重因素,目前流域化肥、农药施用量仍然总体偏高,每到汛期,农田退水集中下泄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周边河道水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生产方式尚未系统形成,流失的氮、磷等污染对太湖水质影响不容忽视。一些集中式畜禽养殖场还存在污水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沼液还田不规范等问题。法规第40条规定,水产养殖要建设水生态工程,维护水生态平衡。检查发现,部分养殖池塘冬季换塘时,养殖尾水集中排放造成的污染冲击还比较严重,治理任务相当繁重。

  (五)小流域综合整治存在明显不足。法规第39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合理保护太湖流域河湖水系。检查了解到,流域支流支浜等“毛细血管”治理仍有死角,部分河道存在垃圾漂浮、污水直排等问题。“四不两直”暗访发现,一些河道治理不到位,现场采样监测水质为Ⅴ类或劣Ⅴ类。法规第39条第三款就重要清水通道的保护提出要求。检查了解到,洮滆“两湖”是太湖最重要的“前置库”,湖西片区污染已经占到入湖污染总量的70%以上,洮滆片区面积又占湖西区的近70%。近年来,“两湖”片区治理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污染负荷仍然偏重,湖体总磷浓度仍然偏高。

  (六)生态保护修复还有薄弱环节。法规第40条规定,太湖流域应当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建设水生态工程,维护水生态平衡。检查了解到,太湖部分湖区水生植被覆盖面积下降,东部湖区存在“清水草型”向“浊水藻型”演替的风险。法规第47条规定,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检查发现,一些河口及湖滨带湿地退化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河道硬质化现象较为明显。法规第37、38、39条规定,要对人畜粪便、秸秆、蓝藻、底泥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检查发现,藻泥、淤泥、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仍有待提升和突破,绝大部分依靠政府补贴,尚未形成市场化主导的解决方案。有关部门向执法检查组反映,未来一段时间,太湖还要计划清淤4000万方,而环湖就近的陆上堆场已基本消耗完毕,淤泥制砖等资源化利用还存在生产成本高、市场销售难等堵点,短期内难以成为消纳的主要途径,巨量淤泥的出路问题已成为太湖生态清淤的主要矛盾。

  三、对下一步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太湖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推动《条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太湖水质持续稳定改善,努力开创太湖流域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品质生活协同并进的新局面。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流域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法定职责,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要牢固树立流域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完善流域联防联治机制,严格落实水质目标责任制,依法强化考核,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增强合力。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围绕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以推动太湖流域高质量发展、促进太湖水质根本性改善为立法宗旨,立足经济形势、技术条件的新变化,对《条例》修订开展前期论证,进一步织密法规制度体系。支持流域各地人大把太湖治理作为立法监督重点,在每年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时,可以采取“1+1”的模式,同步听取太湖治理专项报告,形成制度性安排。要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注重解决一个点上问题,带动一类问题整改。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对《条例》宣传解读,不断提升公民推动太湖治理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支持各级人大代表通过议案建议、联合视察等方式,深度参与和有效监督太湖治理工作。

  (二)深入推进绿色转型。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是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督促各设区市抓紧出台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空间管控等要求有效衔接,推动空间治理方式变革,切实把“底图”做好、把“边界”划清,避免“翻烧饼”“走弯路”。二是大力推动产业尤其是化工、纺织、电镀、印染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抓紧出台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明确政策预期,加强政策引导。严格项目准入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在此过程中,要防止把一些传统产业当成“低端产业”简单退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大幅减少排污的前提下,推动其高水平发展,让企业家有预期、有选择、有信心。三是系统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鼓励开展行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改造试点,使用清洁原料,提升技术装备,减少污染排放,推动太湖流域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准。

  (三)精准实施控源截污。以“减磷降氮”为主攻方向,持续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减排的确定性来对冲经济波动和气象条件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其中,尤其要聚焦五个关键措施:一是聚焦排污口整治,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对排查出的9000个排口实施标准化、规范化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做到“有口必查、有水必测、有源必溯、有污必治”。二是聚焦涉磷企业分类整治,进一步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对1.9万家涉磷企业,全面核查涉磷原辅材料的储存、使用和废水排放情况,组织“一企一策”分类治理,建立“磷账本”并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出台工业清洗剂含磷量的明确规定。探索工业企业实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和清下水“四水分离”,持续做好涉酚、涉氟、涉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治理,提升环境风险管控能力。三是聚焦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把污水管网建设和管护作为“主战场”和“最前沿”,以每年不少于5%的幅度,持续提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稳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新一轮提标改造,新建大型污水处理厂执行地表水准Ⅳ类标准。科学推进工业、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做到应分尽分。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抓紧完善已建设施的长效运维机制,杜绝“晒太阳”现象。四是聚焦高标准农田排灌系统和池塘养殖生态化改造,进一步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平。积极调整种养结构,积极推广农药“统一配供、限量使用”模式,稳步推进高标准农田排灌系统和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加快建立“以生态消纳为主、纳管和工程设施为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体系,高度重视并减轻果、菜、茶等种植业施肥带来的污染问题。五是聚焦前置湖泊和一、二级支浜,进一步提升小流域综合整治水平。加快出台洮滆“两湖”、新孟河控源治污规划,并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确保一泓清水入太湖。大力推进支流支浜综合整治,列出具体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尤其是对一些长期积存的污水,必须想办法处理,切实让“毛细血管”畅通起来、干净起来。同时,蓝藻应急防控、饮用水源保护等也丝毫不能大意、丝毫不能懈怠。

  (四)系统开展生态修复。推动水环境治理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不断增强太湖自我调节、自我净化的生态免疫力。一是合理调度。牢固树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理念,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维持太湖生态水位和合理的水循环周期。加快消除断头浜、断水河,打通太湖流域“经脉”,促进河湖水系连通。二是科学清淤。对湖泛易发区、重污染底泥聚集区、入湖河口等区域优先开展生态清淤,探索资源化补贴等机制,积极寻找淤泥出路和资源化利用新途径。三是突出功能。以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为导向,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扩大环湖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稳妥推进“生态岛”建设,切实加强湖滨湿地圈的修复与保护,因地制宜开展“水下森林”建设试点,通过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促进沉水植物、浮叶植物恢复和芦苇等植物连片生长。以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推动有机废弃物全收集、全处理、全利用。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流域水泥硬化的河道堤岸开展生态化改造,有计划地恢复生态岸线。四是评价健康。建立太湖水生态监测和考评体系,科学评估太湖生态健康情况,促进水环境管理由单一的水质目标管理向水质、水生态综合管理转变。要严格落实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防范以生态修复之名、行生态破坏之实。

  (五)加快提升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太湖流域是江苏多项政策制度创新的先行先试区,要切实肩负起打造现代化建设先行示范区的重大使命,在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取得更大突破。一要提升与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制度供给能力。加快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重点加强排污总量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源环境价费、环境权益交易、绿色金融等制度改革,并注重体系化建设、组合式运用。进一步优化太湖治理投入机制,在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以合理回报和长期收益,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推动太浦河跨省域生态补偿进入实质性阶段。二要提升与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监测监控能力。加快完善太湖流域“天地空”一体化的监测监控网络,补齐入湖污染物通量、农业面源、生物多样性、新污染物监测等方面的短板,拿出系统性监测方案。对发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专用监测卫星进行论证,为流域乃至长三角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提供大尺度空间、长时间跨度、高分辨识别的遥感观测。三要提升与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能力。围绕太湖蓝藻暴发机理、生态变迁趋势、水动力条件变化下的生态环境影响等,加强“跟踪式”的基础性研究。大力支持太湖治理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技术储备和成果转化运用。对太湖总磷的不同来源、时空分布、污染贡献等进行深入解析,追根溯源,分清责任,抓住关键,形成更为精准的“热力图”,为定点控制、靶向治理提供科学依据。高度关注研究应用的集成性问题,注重规划协同、政策衔接、技术集成和平台共享,打通制约瓶颈,做好垂直整合,进一步提高研究应用的组织化程度,在效率变革中提升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zfjc/zfjcbg/202307/t20230703_5549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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