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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议表决稿)》将表决——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人大

  

  11月22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武昌召开。

  11月22日至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将表决《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建议表决稿)》)。

  该条例是我省2022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此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建议表决稿)》共6章61条,包括总则、市场环境、开放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附则。

  优化制度供给——

  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此次《条例(建议表决稿)》修改的总体思路,聚焦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在二审稿基础上,适当调整体例结构,将市场环境中涉及对外开放的内容单设一章,将监管执法一章并入法治保障,同时按照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的要求,调整有关章节的条款顺序。

  《条例(建议表决稿)》还聚焦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办事成本、经营成本、物流成本、人力成本等方面,优化制度供给,着力破解市场主体面临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如,在市场准入中,《条例(建议表决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得设置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显性或者隐性壁垒。在金融服务中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用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打造公平环境——

  不得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立不合理条件或者门槛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为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条例(建议表决稿)》规定,不得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立不合理条件或者门槛,同时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法定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收费,不得设置歧视性、不合理条件;进一步优化物流运输许可,强化相关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物流运输效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探索相关审批事项承诺制改革,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

  “双循环”分别基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彼此辩证统一、密不可分。

  《条例(建议表决稿)》还突出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在促进外商投资、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健全完善跨境电商平台和营销体系等方面予以规定,实现内引外联、双向开放、互利共赢,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加强平台建设——

  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免申即享

  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抓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突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条例(建议表决稿)》创新政企沟通和对口帮扶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加强相关平台建设,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免申即享;健全完善人才吸引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支撑平台建设,降低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成本。

  如《条例(建议表决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支持市场主体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支撑平台建设,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产学研合作,协同开展科研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降低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成本等。

  强化法治保障——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系统谋划,整体推进。

  《条例(建议表决稿)》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统筹协调、各方参与,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条例(建议表决稿)》还强化法治保障,突出“一府一委两院”职责及各方参与,坚持立法、行政、监察、司法协同推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二审稿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包括规范涉企案件处理,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hppc.gov.cn/p/30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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