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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进入二审——引导种业创新发展 促进监管落实落细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人大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种子条例(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总体上看,二审稿增加了“激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推进种业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等内容,加强了政府对种业发展的规划和统筹协调,完善了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月二十六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武昌召开。图为开幕会现场。

  增设专门章节,激励育种创新

  育种创新是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关键因素。

  着眼加强对育种创新的制度引领和保障,二审稿增设“育种创新”专章,突出种业科技创新内容,多措并举推动种业创新发展。

  该章节明确,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计划,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机制,遴选、支持优秀育种技术方案;支持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等,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推进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支持种业人才培养,完善种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可以将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作为职称评定依据;促进种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研成果;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

  加强保护利用,盘活种质资源

  种质资源是种业原始创新的物质基础。

  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可以有效应对种质资源“单一化”“地方品种缺失”等问题。

  二审稿提出,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系统性,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等,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定期公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本省重点保护、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保障种源安全和种质资源特色化、多样化,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乡土树种等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对重点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根据林木种质资源的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情况,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予以保护;加强种质资源鉴定、发掘工作,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对收集的种质资源开展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等的鉴定、评价,发掘优异种质资源特性和利用价值;促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单位和个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等需要申请使用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并与申请者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管好生产经营,维护群众权益

  对种子的管理措施、工作力度等方面作出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围绕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二审稿提出,种子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转基因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未标注的,不得销售,禁止为农民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其成员委托从事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服务的,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供种的,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相关管理档案;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分组审议现场。(本版图片均由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溪 摄)

  二审稿还对种子产业的品种管理、扶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对一些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文数由四十七条调整为五十三条。


原文链接:http://www.hppc.gov.cn/p/33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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