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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备案审查,让规范性文件更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人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近年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让规范性文件更规范,为全州加快“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和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好法治统一和尊严。常委会每年都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和常委会工作报告内容,并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州年度法治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绩效考核体系。

  二、依法规范运行,强化制度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恩施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推进全州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将规范性备案审查职责相应地调整到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统筹调剂1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安排1名法学专业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充实了备案审查队伍力量。督促指导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明确备案审查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汇编全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络册,创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交流平台,逐步完善备案审查联系沟通、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二是推动备案全覆盖。督促文件制定机关落实纸质、电子“双报备”制度。州县两级人大及“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了备案全覆盖,同时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步进行电子报备,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通过是否属于需要报送备案的范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备、报备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标准等“四看”要求,严把报备“入口关”。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技术规定标准做好电子数据归集整理,全州336件(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6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均被录入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为公众线上查询文件政策提供便利。组织并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年度立改废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应报尽报、及时报、规范报,不断提高报备质量。对文件制定机关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规范制定机关报备行为。

  三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2021年以来,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及时在恩施人大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22年以来,全州8县市人大常委会均落实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项报告制度。

  四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全国、省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会议,定期召开“一府一委两院”文件制定机构备案审查工作协调会,开展检查督办,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州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湖北民大法学院教授在巴东、恩施等县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轮训,备案审查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逐步提升。加强与州“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交流和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加强对县市人大联系指导工作,促进备案审查规范化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沟通、人大代表参与、专家咨询、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五是注重备案审查调研宣传。由州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领衔牵头,组建专题调研组完成了州委重大改革课题之一《关于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调查研究》的调研报告。会同湖北民大完成省级立项课题《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获得2023年度省人大研究课题结题评审三等奖;《恩施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获得2023年度恩施州社会科学评选优秀课题奖。人民日报客户端、湖北人大网、《楚天主人》杂志等媒体以《加强备案审查 推进良法善治》《恩施自治州:“送课到县市” 提升基层备案审查能力》《恩施自治州:备案审查护航国家地标产品“葛仙米”》等为题,宣传推介恩施州备案审查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三、维护法治统一,强化审查纠正

  一是加强主动审查。对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对照合宪性、合法性、政治性及适当性等四大标准,围绕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宪法法律规定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内容,认真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办理,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复。

  二是创新审查方式。对审查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专(工)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组成人员意见,提升了审查意见的专业性、针对性;对审查政策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借助智力支持,充分发挥立法基地专家咨询作用,增强了审查意见的准确性、权威性;对经审查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合法性、明显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专(工)委联合审查研究,审慎提出审查研究意见。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深入做好沟通协调,督促文件制定机关落实审查意见,加大跟踪督促纠正力度,推进有错必纠,确保纠正到位,让监督落到实处。如通过专项清理,发现2014年3月31日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全州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及2016年3月24日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全州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定》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对此问题,2022年4月8日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了关于废止这两个文件的决定;对《XX县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后,提出了3条书面审查意见,推动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修改决定,3条审查意见全部被采纳;对《XX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XX县“爱国卫生活动日”的决定》,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废止的决定。(谭刚平 孙慧玲)

  责任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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