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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审议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这是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内地有关法律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首先,宪法第67条有规定,解释法律是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中专门有一节对什么情况下作法律解释,要经过什么程序都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6年起作过的法律解释有16个,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的适用。二是关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含义。三是关于刑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共作过9个解释。从各方反映看,这些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识不清楚,理解、执行不统一的问题,保障了对刑法的正确理解和有效的贯彻实施。

  什么时候作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的含义需要进一步明确。一般来说,是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情况,各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理解认识不一致,这时需要明确法律本身的含义。二是法律制定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这次解释里涉及到的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就是出现了新的情况,原有法律条文就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解释实际上是立法的形式之一,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这次关于刑法和刑诉法的解释意义重大。一是体现了综合运用立、改、废、释多种立法形式,适应不同的立法需求和立法任务:如果需要变更制度了,需要作改革,就要改法;有些过时的,就要废法;有些新的问题需要制定规范的,就要制定法律;实践中有理解偏差的,就要解释法律。根据不同的立法需求、立法任务,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方式,是推进科学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二是提高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三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解释,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按照以往的做法,法律解释不是新创设法律制度,也不是对现行法律作修改,而是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所以,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的时候意见一致的话,就采用一次表决通过的方法。

  关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何异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认为,法律的解释从分类有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即法律的制定者对这个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它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过程中,对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在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就是从学理上对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服务于法的适用和实施。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解释的主体不同。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做的解释,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司法解释在我国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作出;二是立法解释是一种有权的规范性解释,它本身就相当于一个立法活动,所以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司法解释可以是一种规范性解释也可以是个别解释,是适用法律的一个环节。(责任编辑:刘舒尹)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4/04/22/7265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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