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表决通过两部法规:设立人大街道工委,鼓励对饲养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9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下称: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部法规进行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志军,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东楼,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文彬,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徐旭阳回答记者提问。
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机制
为何制定工作条例?范文彬说,制定工作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推进会精神,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生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工作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实施办法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实现各环节监管全覆盖。主要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方面,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方面,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制度方面进行了规范。
“动物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徐旭阳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阻断传播路径、严格易感染动物管理等方面强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护人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饲养犬只、猫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猫伤人的事件频发,狂犬病的防疫也备受老百姓关注。”罗志军说,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关键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同时,规定免疫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免疫点标牌,独立设置免疫室或免疫区,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等。
此外,考虑到猫也是狂犬病的易感动物,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43/69/13085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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