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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草案)一审:私人出资建公共图书馆可获“署名权”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赵恩泽) 今日上午,由国务院文化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境内出版单位应向相关机构递交正式出版物,未按规定递送将予以处罚。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日在京召开。

  国务院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在会上介绍,为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草案规定,政府将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植,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并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采用捐赠方式参与我国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雒树刚说,为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

  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7/06/27/725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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