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一审:合作社不得对外吸储放贷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赵恩泽)今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日在京召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会上介绍,现行农民专业合作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
陈光国说,一些专业合作社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制约了合作社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规范和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另外,一些地方专业合作社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专业合作社之间成立的联合社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和保障其发展。
陈光国表示,当前,我国传统农民概念正在发生变化,职业概念和身份概念将长期并存,但从今后发展趋势看,法律首先应当支持拥有承包经营权、经营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农户。
草案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陈光国指出,根据当年和今后合作社发展需要,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7/06/27/7254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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