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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新增要素环境和信用环境2个专章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人大

  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从内容上看,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2个专章,与原条例中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内容共同构成了新的条例框架。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一流的营商环境。2017年12月出台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条例中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近年来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也亟须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此,我省适时启动了对《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全面修订。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7章65条修改为9章80条。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进一业一证、证照联办、一证多址改革,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实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营造公平有序、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

  在优化政务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标准,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告知承诺制度,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深化数据共享应用,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政企沟通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困难和问题。

  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方面的意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要素环境和信用环境是条例修订草案中新增的2个专章。其中,要素环境方面提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资源,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信用环境方面规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政府换届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账款,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会议日程,条例修订草案将于7月26日上午进行分组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3/07/26/101184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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