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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部法规经5次审议才通过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1988年,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1998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规定实施以来,对推进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定对重大事项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有些问题难以把握,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从原来的9条增加到现在的21条,对重大事项的分类界定,报告程序,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监督实施等作出了规定。重大事项的分类界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也是审议过程中讨论的焦点。

  原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分为两类:讨论决定和报告。此次修订过程中,修订草案分为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和法律规定属于“一府两院”决定的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等三类。但是表决稿中,又删去了“议而可决”以及“议而不决”的列举条款。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说,修订后的规定集中精力解决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其中包括了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涵盖了“可决”事项,听取报告“不决”事项在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就不再列举。这样一来,规定界定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行使决策权或者决定权之间的关系,重点突出,脉络更加清晰。

  在修订后的规定中,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21项,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的重大措施;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实施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省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省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不适当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调整应当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单项报告是报请批准的一种载体和形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为,鉴于在预算之外安排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和出台增减财政支出政策等事关重大,有必要作出特别规定。按照要求,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省本级财政新增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的;省人民政府认为必须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或者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并需要立即实施的,应当就该事项单独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作出创设性规定,明确“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不加以贯彻落实,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既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行使,也不利于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吴斌介绍,此次修订以科学界定重大事项为核心,尽量细化,既注重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又充分尊重和支持“一府两院”履行法定职责,增强了法规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新修订的规定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5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6次专题研究、7次公布法规草案文本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也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的过程。

  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01/a50fa8d0-216e-4307-ad1d-e795b4f974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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