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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大代表”表彰称谓应慎用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时下不少地方人大从健全代表工作激励机制着手,采取表彰“优秀人大代表”这一做法,来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推动人大工作的发展,此举初衷甚好。然而,笔者认为,在开展代表表彰活动时,使用“优秀人大代表”这一约定俗成的词来进行表彰应慎重。

  原因一:“优秀”多数是由管理者对被管理客体或组织机构对组织中的个体实施的一种认可或激励的称谓,如学校对学生、企业对员工、公务员局对公务员等,是一种对被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的认定。如若用“优秀”来对人大代表某一履职行为或综合履职行为进行评价,势必会跳入管理与被管理者的思维怪圈,这显然已经错误理解了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其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原因二:优秀在《辞海》里的解释为:“(道德、贞操、才智、科技文艺水平等)符合某种最高标准或理想的;第一流的”。我们从来就不能否定人大代表们出色,因为选民选举出来的每一位人大代表,自始至终就是各行各业各阶层的先进典型。然而,纵然表现突出,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人大代表在代表职位上创造的业绩就是“一流的,符合某种最高标准”。事实上,被评为“优秀”人大代表,却因违法违纪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声誉,给人大抹黑的代表,也确有存在。原因三:在评比过程时,无论考核指标是如何细化,如何的量化,也无法精准的评判代表履职取得的社会效果。如:某位代表捐助十万元资金,帮扶一批大学生就学;某位代表捐款两千元,帮助社区改善老年人活动环境;另一位代表提出一条好的建议,促进某乡镇公路建设。在此,各方都很难评估出以上三位代表谁的行为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当然,我们可以说,这三位代表都可以评为“优秀”,然则,如此一来就失去了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意义。

  事实上,对人大代表进行表彰的目的往往只是对其行动的肯定与赞赏,而不是对其行为效果的评估与嘉奖。因此,无论是对人大代表任期内或年度内的综合履职情况进行表彰,还是对其单一履职行权行为或参与某项大型代表活动进行的表彰,我们都只是针对人大代表中的部分因踊跃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各项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认真行使了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了代表的义务,他们应该是在代表履职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先进典型,因而使用“人大代表活动积极分子”“人大代表履职先进个人”等表彰措辞更为合适。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06/789cad11-1a17-4559-9da3-25c4c0447f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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