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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法律上要求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性质的职务,而是一种具有实在内容的政治职务。人大代表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基于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集体行使职权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都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尊严和形象。这就使得人大代表成为人民的使者,成为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具有崇高的政治身份。无论是哪一级的人大代表,都肩负着崇高的政治责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决定,代表不能利用代表的权利来为个人的利益服务。换句话说,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应当借助执行代表职务来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甚至谋取个人私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还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提出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的。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3/201701/3d1b3351-e21a-4ed0-b781-820084983a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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