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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立法促进低碳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近年来,在工业发展与大规模城市改造的双重驱动下,河北省石家庄市这座“火车拉来的城市”生态环境迅速恶化,成为全国首屈一指的“雾都”。因雾霾锁城而“闻名”全国的同时,石家庄的另一个身份却几乎被遗忘,国家低碳发展试点城市。

  事实上,促进低碳发展一直是石家庄防治大气污染和促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并且这项工作被提到了立法的高度。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批准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作为一部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更多注重提倡、引导、鼓励和支持等方面的内容,严格规定了对煤炭、燃油经营、流通和使用的管理,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制定了一些有关建筑、交通、照明、室内温度调节、减少日用品消耗等居民生活与日常消费等方面倡导性、支持性、鼓励性的条款。

  助力环境好转

  “石家庄是能源消耗大市,促进低碳发展是建设美丽石家庄、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增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统计,石家庄市年耗煤量达到4000多万吨,由此产生的能源燃烧污染成为该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近年来,石家庄市采取压煤、抑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污举措,大力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任务仍十分艰巨,特别是大气环境质量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

  王增飞表示,随着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逐年改善,广大市民的幸福度不断提高,但是生态环境状况、大气环境质量距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祈盼还有较大差距,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进入“十三五”时期,石家庄人民更加盼望“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蓝天永驻”。

  为此,石家庄市提出要坚守发展和生态底线,打造美丽石家庄,到2018年退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后10位的奋斗目标。“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于工作大局,尽快制定促进低碳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取得根本好转,十分紧迫,非常必要。”王增飞说,这部条例将为石家庄市的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石家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明确基本遵循

  条例共十章六十三条,对促进低碳发展的基本制度、能源利用、产业转型、排放控制、低碳消费以及相关的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与明确。

  在适用范围方面,温室气体排放主要集中在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废弃物处理等相关领域,这些领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以及与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关系密切的污染物都属于条例规范的内容。与温室气体关联性不大的噪声、放射、扬尘等污染物及农药污染等不在条例规范之内。

  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低碳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需要强化落实的基本制度,特别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的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计划。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并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控制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一系列制度。

  细化促进措施

  在产业转型和煤炭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项目准入管理、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发展低碳产业等方面的内容;严格规定了对煤炭、燃油经营、流通和使用的管理,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涉及排放控制和低碳消费的两章中,条例详尽规定了在生态功能区保护、空间开发利用、污染物减排、废弃物处理、增强储碳能力等方面的排放控制,明确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的污染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农村垃圾、餐厨垃圾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在居民生活与日常消费的细节方面,条例列出诸多倡导性、支持性、鼓励性的条款。条例规定,倡导节约使用日常生活用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住宿、餐饮、洗浴等服务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可循环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条例还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机制。同时还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给予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对促进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06/8e274ce6-8101-4a43-a7fe-c00d378421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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