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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评议:于法有据的整合和创新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种探索创新,而且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对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创新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基层实践的创新则更具生命力和推广价值。对此,专家界和理论界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和看法。笔者认为,有不同声音和看法很正常,但有必要对其中关键的争议点予以厘清。

  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人大的监督手段有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等等,但是没有规定“工作评议”,所以开展工作评议于法无据。法律上没有“评议”这两个字眼,并不说明评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要看评议的实质内涵和运作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比如:法律规定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法,但是“专题询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不能因此说专题询问于法无据。评议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经议论而评定;评论。二是商讨;商议。显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评议是取第一种意思,也即对工作经过评论并作出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不可以评论并评定“一府两院”的工作,回答是肯定的。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其中“审议”一词的含义是审查评议,也就是说审议本身就包含评议的意思,由此可见评议的提法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基于上述,我们可以试着给工作评议下一个定义:工作评议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那么,工作评议的具体运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呢?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工作评议的主体、对象以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无需赘述。工作评议的方法步骤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对其中有争议的主要在评议阶段。评议阶段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听取评议工作调查报告;评议发言、询问,并由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出解释说明;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票决(或测评)。这一阶段的争议主要出在对工作的评价方式即满意度票决上,有人认为实行票决没有法律依据。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如前分析,法律规定可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审议即审查评议,审查评议必然要对某项工作有一个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评判,当然这个评判可以是口头表达,可以是“鼓掌通过”或“举手表决”,这些都是审议或评议的具体方式方法,法律不可能一一予以细致规定,只能靠实施主体在工作中认真领会法律本义和内涵做出符合实际的选择。实践中,多数地方采取了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票决是对工作评价的“量化”,较好地解决了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大而化之、不痛不痒、走过场的问题,增强了监督刚性,提高了监督实效和“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主动性积极性。

  评议意见的落实程度是衡量工作评议效果的最终标准。各地对督促被评议单位落实评议意见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试行办法规定:“根据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落实;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列为下一年度评议对象;对再次评议后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进行特定问题调查。”跟踪督查、二次评议或票决、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后续措施的跟进,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促进和提升“一府两院”的工作。这也是工作评议的一大优势之所在。

  不难看出,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各种监督手段有机整合的一种做法,是人大监督的“组合拳”,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创新实践,应该给予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07/6ff0b393-929a-4fbd-93c2-24c0750b4c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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