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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纵览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在国家层面,今年4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在地方层面,全国各地也正在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法治化因地制宜付出努力,一些地方更是先行先试进行立法探索,出台相关法规。2011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2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2015年12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出台最早,覆盖广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在全国制定得最早,条例包括总则、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6条。综观整个条例,条文规定详尽,从内容上尽可能满足基层各方面民众的文化需求。

  条例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促进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并增加相关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需要的,尤其是农村和少数民族题材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条件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支持文化工作者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辅导群众文化活动。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区域建设综合性文化设施并免费开放。

  对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设、完善文化馆、图书馆、综合文化站(室)、文化广场、农村广播基础设施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将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影视节目播放、宣传教育、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综合文化站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城市社区、农村综合文化室应当具备图书报刊阅读、文化信息服务、文体活动等功能,并免费开放。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从社区切入,保障更具体量化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的特色是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为抓手,条例并未划分章节,共33条。从条例内容可看出,许多条文都规定得非常具体和量化。

  条例开宗明义提出,为了提高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繁荣和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于经费,条例规定,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口确定每年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财政投入数量,并不断加大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投入。

  对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条例规定,各街道和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常住人口超过十万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常住人口超过五千人的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个以上综合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基本配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由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还明确规定,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的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能力;(二)有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实行居民自我管理,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条例还有许多细化的规定。比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个小时。

  条例还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五。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融入中央精神,专设“社会参与”章节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于2015年年底出台,条例包括总则、服务提供、设施建设、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条例融入了中央最新精神,而且专门设置“社会参与”一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总则中明确,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对于服务提供,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增加免费或者优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条例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政府享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应当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关于设施建设,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重要依据。

  关于社会参与,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联办、冠名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3月26日,上海市公共数字文化综合服务互动集成平台“文化上海云”正式上线。市民只需点开“文化上海云”手机软件,便可享受便捷、丰富、精彩的公共文化服务。摄影/任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实行同一标准。条例还明确规定,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08/d6847a53-d8b7-4f19-a492-5488b45998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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