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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分类施策和重点预防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维 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不断加快,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课题。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新疆通过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家庭预防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据介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2013年1月1日施行,该法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积极作用。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立海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新疆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且呈低龄化和暴力倾向,特困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关爱和帮扶需要重点加强。

  “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依然存在,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黄立海表示,因此制定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也成为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项目之一。

  《条例(草案)》共32条,分为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重点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明确家庭预防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六项具体规定,具体列举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经商、卖艺、乞讨,向未成年人宣传宗教极端思想等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禁止性条款。

  如果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被监护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条例(草案)》明确,“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予以批评、劝诫,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令其严加管教。”同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立海表示,《条例(草案)》中突出了要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分类施策和重点预防,规定:“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职责;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畅通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有就业或者创业意愿的,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条例(草案)》提出系列保护措施,通过妥善安置、完善机制、结对帮扶、心理干预等,促进其健康成长,融入社会。

  除落实对未成年人重点群体的管理服务外,黄立海说,《条例(草案)》还重点对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涉恐犯罪和“去极端化”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通过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重点预防共同发力,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更加符合新疆的区情和实际。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08/ea824eb0-150c-4196-bbff-1d88715b2b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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