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职亟需认真探讨五个问题
代表述职制度是定期检验代表履职情况、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现实路径选择。目前,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且在操作层面缺少明确的程序规范,需要在方式的选择、程序的确定、细节的安排、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继续深入探索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体现这一制度应有的内在价值和实际功能。结合当前实际,主要是在五个方面加以探讨并进行规范:
1. 述职的主体。哪些代表需要述职,是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各级人大代表是述职的主体,包括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产生的两类代表,都要按照要求开展述职活动。然而,当前各地的述职活动在参与主体上普遍存在着“两多两少”的现象:即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多,间接产生的代表述职少;基层一线的代表述职多,担任领导干部的代表述职少的现象,述职对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不均衡。同时,由于述职对象的确定缺乏公开、公正和透明的产生程序,很多被内定为述职对象的基层代表表示不愿意、不理解和不配合,心里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调动代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动的推广和实施,如何克服述职主体的片面性是当前开展代表述职活动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一开始不宜全面展开,要注意把握好节奏。每个地方首先可安排在那些代表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组织健全、群众基础较好的一至两个选区先行一步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建议组织全体代表和有关单位到会观摩,正面直观地引导代表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同时,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录制代表述职活动场景制成范本,供区域范围内的更多选区或选举单位学习借鉴。
2.述职的形式。现行法律只是作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的原则性规定,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报告履职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为地方人大的探索实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主要是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以深圳市为例,口头述职由选举单位安排部分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书面述职为全体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笔者认为,代表述职的形式可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具体而言,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较为系统地开展代表述职、评议和测评活动,程序如下:先由会议主持人说明代表述职的重要意义和述职代表的基本情况,再由代表向选民详细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由几位代表集体报告履职情况,然后由选民(或选民代表)结合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发言(主要是实事求是地对述职代表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最后由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选民评议意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必要时,还可以组织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以简化程序,即确定述职对象后,在所在选区确定选民代表,向其述职。必要时,也可以尝试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扩大这一活动的社会影响。但是,考虑到书面述职缺少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互动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利于评议意见的提出和问题的整改,从而弱化述职的实际效果。为此,建议还是以当面的口头述职为主。
3.述职的内容。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内容,主要是“三述”,即述大会期间履行法定职责和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述走访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为民办实事情况;述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人大决议决定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综合各地的成功做法,代表述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情况;二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决定、决议情况;三是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四是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协助党委、政府推行工作的情况;五是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为选区和选民办实事的情况;六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改进措施等。在这方面,需要人大工作机构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把关,注意引导代表围绕以上六个方面内容,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并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提出努力方向及具体措施,避免讲成绩多,谈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归于个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谈主观问题少的现象。
4.活动的组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是代表述职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保证。根据代表产生的方式,组织述职的责任主体应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活动。对这类代表的述职,可以参照换届选举时建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做法,按选区成立述职评议领导小组,主持开展述职活动。另一类是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这类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为此,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可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程序,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会期较短,法定议程普遍较多,安排代表述职可能有一定难度。为此,间接选举的代表也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述职,再由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向全体代表报告代表的述职情况。如果采用后一种述职形式,则组织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主体无疑就是下一级的人大常委会。
5.结果的处理。述职评议只是形式,整改推动才是目的。要达到代表述职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述职的内容、形式等问题上做好文章外,还必须在述职的结果上认真对待。否则,不但发挥不了述职评议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监督作用,而且还会挫伤代表和选民或选举单位参与述职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笔者认为,对于代表述职结果的处理,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落实:一是组织测评。述职评议结束后,分发《人大代表述职测评表》,组织选民代表按照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的形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二是限期整改。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会议的评议情况,形成书面述职评议意见,送达述职代表本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三是对被评为优秀等次者,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街道人大要大力宣传;对严重不称职或整改不达标及拒不落实整改意见,选民代表或选举单位反映强烈的述职代表,可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切实增强述职的综合推动效应。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10/faf877ec-b5ca-47d8-b239-acab6df1e38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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