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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用立法,多听听民意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无论是立法权威性、专业性,还是法规适用范围,信用立法显然比之前一些地方推出的信用管理办法更有示范效应和现实针对价值。

  上海将成为国内第一个为信用立法的省市——日前,在2016上海“诚信活动周”上有关负责人透露,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信用立法从预备项目转为市人大年度正式立法项目,预计将于今年12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信用立法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见11月15日《上海法治报》)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但现实中,不守信用现象却很突出,典型例子如“老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立法支持。

  无论是从立法权威性、专业性来说,还是从法规适用范围来说,信用立法显然比之前一些地方推出的信用管理办法更有示范效应和现实针对价值。作为先行示范,上海信用立法需要科学、全面、谨慎,既要以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围绕各种失信问题进行立法,也要借鉴国外信用立法的可靠经验。

  此外,还要把握好三个重点。首先,征信主体和征信对象须明确。即谁有权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否则会乱套。如果随便一个部门或者机构都可以征信,不仅容易造成征信权滥用,而且个人信息保护又会面临“九龙治水”;征信对象应该覆盖所有人群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而且,政府信用管理应该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于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除了要明确征管部门,还要明确监督部门。

  其次,信用与什么挂钩须明确。近些年,一些地方把个人信用与缴纳电话费水电费、闯红灯等挂钩,引发很多争议。那么,企业、个人、政府的信用该与哪些事项或者行为挂钩呢?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既不能过度也不能有疏漏。

  再者,奖惩措施须合理公正。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守信,如果对失信没有相匹配的惩戒措施,信用法规就如同废纸;但如果惩戒措施过严,也会带来副作用。对于信用降级、信用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也要有申诉机制,让失信者“永不翻身”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信用立法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必然之举,上海首开先河,值得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12/c58acca2-fa6a-4cf5-ba6d-f8ff488d11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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