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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环境报告“年检”制度人大责无旁贷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不过这一规定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全国人大环资委日前进行的调查显示,2016年全国有近30%的省区市尚未依法落实这一制度。省级层面如此,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未依法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关于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环境报告”)的,比例会更大。

  是什么造成多地落实环境报告制度不到位?原因不外乎有三:新环保法实施时间短、政府履行职责的主动性不够、人大未尽提醒义务或自身制度跟进不及时。带头贯彻执行法律是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责任,落实环境报告“年检”制度人大要首当其冲,责无旁贷。面对环境报告“年检”这一法律新规,是由相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还是将报告的环保工作内容作为政府报告的一部分,通过政府报告提交人大会议审议,人大自身应先予以明确。笔者以为,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运用比较成熟的一项监督手段,由人大常委会对环保工作进行“年检”较为符合人大工作实际,也易于操作。除非特别重大的环保方面的报告事项,地方政府一般无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倘若是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环境报告,那么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同的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是不固定的,可以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当年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来定,而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环境报告则是固定的,而且必须是一年一次。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现在,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都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法定议题。同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这就意味着听取和审议环境报告也是法定议题,政府不可不报告,人大不可不听取,否则就是违法。

  如何对环境报告开展“年检”,全国人大已率先垂范。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2015年度环境报告。为开展好这项监督工作,会前,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听取环保部相关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此次会议要求,对报告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常委会首次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年度环境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要求,为地方人大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涵盖内容十分广泛,报告中的环境质量状况就包括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状况、生态环境状况、环境风险等诸多方面,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也从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推动转方式调结构,实施重大生态环保工程等方面展开。这就表明,新环保法所规定的环境报告制度重点在于整体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的完成情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这些以往的单项环境治理工作报告无法达到其要求,不能替代作为环境报告通过人大年度“体检”。

  当前,各地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即将选举产生。2017履新之年,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听取年度环境报告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列入监督工作计划,逐步实现从“年度首次听取审议”到“今后形成制度化安排”。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7/201612/d3114c64-706d-4743-b265-5f58980d0b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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