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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十月起施行 与生态保护抵触项目禁入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用绿化建设来构建和谐武汉,用生态廊道来减缓污染,用绿地来减排……

  湖北省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将让市民离绿色生活更近一步。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获得审议通过,是全国首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地方立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最严程序:非法定不得变动

  条例被称为武汉史上最严生态保护令,折射出武汉市政府下大力气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的决心。其中,严格首先体现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之严。

  条例明确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

  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程序,条例要求,由区政府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调整申请,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环境评估,经区人大审议后向市政府申请。

  此外,条例特别指出,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将基本控制线的调整程序设置得越复杂,(他人)就越难动生态底线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庞少华说。

  最为透明: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条例从方案的提出、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备案、公布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且要求向社会公示,且时间不少于30日。

  在此基础上,条例为武汉画了一个大保护圈,明确界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其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在该范围内的任何规划与建设都有了严格的硬性规定。

  最高标准:禁止与生态保护抵触

  庞少华介绍说,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合形成的生态保护范围,是为了维护城市框架格局而必须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该区域的发展需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同时,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及原住民生产生活发展的问题。

  对此,条例规定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执行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

  条例明确,生态底线区仅允许五类项目进入,包括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乡村旅游设施;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此外,生态发展区内除生态底线区准入的项目外,还允许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进入。

  庞少华透露,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条例后,曾有外地企业来汉投资,项目技术含量高,也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武汉市经济发展有非常好的影响;企业的用地规模在100公顷以上,但其中有16.86公顷用地在生态底线区内,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几乎一致投了反对票。大家表示,项目虽然很好,但要占用生态底线区,坚决不能同意。最终,项目因此改变了规划。”庞少华说。

  最优保障:建生态补偿机制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条例从资金保障、生态补偿、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安排了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同时,明确规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是规定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三是建立生态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可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优先启用发展备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探索建立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与配套项目准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

  最强监督:纳入绩效考核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不过,根据每个人在保护环境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条例进行了分类分级规定。

  条例明确,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条例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监督,明确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610/845904c4-0b39-48f7-bad1-0bfca6418a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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