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强顶层法律设计 建立医患仲裁机构
制图/李晓军
“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关系,医患纠纷也已成为社会矛盾多发类型。虽然医院、管理机构、患者都各有说不完的苦水,但无论何时何地出现医疗纠纷事件,都极容易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只有把医患纠纷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真正保障各方权益。”
在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邵伟明主持会议时的这段开场白,正式开启了该条例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后,通过开门立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序幕。
体现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病人在求医问诊过程中,总期盼能药到病除;而医生秉持着“医者仁心”,也总期望前来寻医的病人能在自己努力下尽快痊愈。
但随着各种因素导致的群众医疗需求急速增长,由“看病难”所衍生出的专业认知错位、信息沟通不畅、以药养医弊端凸显等问题,却极容易造成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不信任,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呈现了高位运行态势。
2016年11月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江苏每年发生医疗纠纷约7000余起,部分医疗纠纷因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江苏作为国务院批准确定的首批医改试点省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由于目前没有完善并成体系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律规定,仅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个别原则性条款,处理医疗纠纷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医疗责任险对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分担有积极意义,但是否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缴纳医疗责任险,从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看,如何处理大医院与小医院之间系统化处理问题,都值得研究。”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辉第一个发言,针对医疗责任险、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统一性问题提出了建议。
拥有医学硕士背景、从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17年的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就草案总则第一条中“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合法权益,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的表述方式提出建议说,应当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置于医疗机构之前,体现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立法宗旨。“这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条款,将更能体现民生立法的初衷。”
呼吁加强医患沟通技巧培训
“医疗纠纷是一个社会公共问题,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需要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格局。”王咏红在介绍草案相关内容时强调,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矛盾,需要从“预防”源头上抓起,防患于未然,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
为此,草案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专设一章,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和医患沟通技巧培训。
王金宝建议,从预防角度讲,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很重要,要通过立法明确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医生执业活动和执业行进行监管,有效防范医疗损害,才能保障医疗安全。
曾担任过公安机关法医的张云律师提出建议认为,医闹、伤害医生现象不能容忍,减少暴力伤医,要树立老百姓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尤其对县级一级设置医疗事故鉴定机关要慎重,极有可能因专家资源匮乏而影响专业性科学性。
与会律师还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条款以及异地鉴定、尸检程序、病例复印等纠纷中容易发生对立情形的部门进行了多轮观点“碰撞”。
扬州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七香基于她曾作为一名产科医生的经验提出建议,很多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产室记录、产程资料,由此增加很多不必要诉讼,特别是引发纠纷后医生修改病历,一旦经过笔迹鉴定,可能直接遭遇败诉,建议就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详细列举,并规范在抢救结束补记病历资料的时限,避免对患者知情权的随意损害。
建议设立医患纠纷仲裁机制
据悉,江苏在医患矛盾调处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各地通过创新社会治理,建立了医患纠纷专业化调解机制,通过建立医院内部投诉管理、警医联动、“三调解一保险”等制度机制,在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立法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固化细化成法律制度,无疑将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患者及其家庭等多方之间建立信任和谐关系,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草案专章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定,明确了推动建立和完善以第三方调解为主的调解机制,还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独立地位。
“从我的经验看,80%的纠纷都是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的。”王金宝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做得好的话,人民法院审判压力会大大减少,通过调解机制“短平快”解决纠纷,有利于医疗秩序尽快回归,建议草案第三十八条明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就医疗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若干条件、程序和规则,明确将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参考依据。
“劳动仲裁和商业仲裁都有顶层法律设计,但医患纠纷目前缺乏这种制度设计。”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律师谭小欣认为,如医疗仲裁可仿照贸易仲裁设置仲裁机构,建立专业仲裁员队伍,可以弥补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才不够问题。或者暂时不设仲裁庭,可以在调委会设置专家库,在调解程序上,双方可以通过指定或摇号方式由专家调解员参与。
邵伟明在座谈会结束时表示,律师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要,将梳理后积极予以采纳,并将继续组织患者、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在草案修改稿形成后,还将媒体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1/aebd8f63-340a-4875-9add-f24139463c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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