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限制在长江干流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条条红线,织起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天罗地网。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近日高票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标志着长江经济带地方人大首个关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正式出台。
决定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责任、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大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法治保障。
坚持保护优先严守开发红线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长江岸线1061公里,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
作为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三峡工程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湖北承担着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
湖北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达华介绍,近年来,湖北积极推进“生态长江”建设,全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总体稳定,但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减灾能力短板突出、水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仍然存在。
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是湖北的历史使命和政治担当。
2016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列入2016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
经反复调研论证,2016年9月、11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两次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近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获高票通过。
“决定贯彻了中央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湖北省情,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责任。”张达华说。
决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问题导向、统筹部署、改革创新的原则,把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针对长江岸线非法采沙、倒渣以及非法码头等问题,决定明确,完善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制度,加大生态和生活岸线保护力度,做到岸线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有机结合。将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岸线资源划为“保留区”,严禁擅自开发。
强化治理措施严控污染增量
长江大保护,“严”字当头。
决定就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作出具体要求。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耀介绍,决定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和号召性,重在统一认识,凝聚全省思想共识,其获高票通过,是湖北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表现。
今后,湖北将严格治理工业污染,强化重点企业污染防治,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排放标准。
限制在长江干流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造纸等工业项目,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关停沿江排污不达标企业。
严格控制入江河湖库排污总量,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和综合治理。
严格处置城镇污水,提高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加强城镇污水设施运行有效监管。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实现沿江城镇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针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有关问题,决定要求突出源头治理,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湖北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水华介绍,今后,环保部门将进一步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严格环境准入,实行“三不批”,即对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内的项目、列入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议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这意味着,污染企业将无法通过扩产来增收,其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部分企业甚至会因污染过重而被关停。”湖北省人大城环委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龚胜生直言。
立法引领保障完善配套法规
“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决定指出。
决定要求,要强化生态法治保障。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按照要求,湖北还将推进生态长江司法建设和司法协作,加强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加大环保公益民事和刑事诉讼工作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
生态保护,离不开规划引领保障。
决定号召,湖北省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绿色宜居城镇建设、岸线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强化规划的硬约束作用,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
同时,根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战略定位,对现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类与之不相适应的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进行修改调整,对表调校。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生态承载能力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划。
据介绍,为保证决定落到实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将决定有关制度“入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3/6371bc4e-ad1e-45b4-a0f3-f3d3fcfdd1a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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