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首创立法恢复流域生态将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
“汾河流水哗啦啦,阳春三月看杏花,待到五月杏儿熟,大麦小麦又扬花……”一曲《汾河流水哗啦啦》曾向人们展示了曾经的汾河美景。然而,近年来,由于过度开发及保护不到位,作为山西母亲河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为恢复汾河流域生态,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制定与实施进行了相关情况通报。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面临形势严峻
“汾河是山西的母亲河,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两岸规划范围内生活着1390多万人口,流域所属市县GDP占全省GDP总量的43%,粮食产量占到全省粮食产量近四成。”山西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介绍说。
然而,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流域内用水量持续增加,加之煤炭开采、植被退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尽管山西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治理,基本实现了汾河干流全年不断流,但总体看汾河自身的产流量仍在减少。
“具体来看,一是主要靠调引客水维持汾河基流的格局没有改变;二是从2008年开始地下水位回升,但回升速度不快,幅度有限,太原、临汾盆地地下水位距地表仍达65~85米之多。特别是8大岩溶泉中有晋祠、兰村、古堆等3处千古名泉断流,洪山泉面临断流危险,其他4处大泉出流量也大幅减少;三是高郁闭度的森林植被面积过少,涵养水源和产流能力减弱,大部分一级支流断流;四是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面源污染不断加剧,部分支流河床内垃圾倾倒严重,地下水质日益恶化。”潘军峰说道。
为进一步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建立健全法规及政策体系,坚持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山西省人大专门制定出台《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据悉,为一个完整流域的生态进行修复保护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加强河源和泉源修复保护力度
针对当前河源和泉源区存在水土流失严重、植被覆盖率低、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低、流量减少等问题,《条例》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
据潘军峰介绍,汾河流域8大岩溶大泉的保护区依据《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划定。《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在已划定的泉域重点保护区基础上,扩大了泉域保护区面积,主要进行生态涵养林建设。
“根据水利部和山西省政府联合批复的《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重点在汾河源头及流域面积大于平方千米的9大支流源头的高海拔山地区,设立10处保护区;同时,根据水质保护要求,在绛县的黑河源头与灵石县的红崖沟、后悔沟源头新增保护区面积2处。共划定河源保护区12处,保护区面积共3007平方千米。”
对于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条例》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二是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
“具体来说将实施六大举措:一是坚持节水优先的原则,通过科学配置水土资源,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依托已建成的万家寨引黄、禹门口提水、和川引沁入汾,以及正在建设的山西大水网中部引黄和东山供水工程,实施”五水济汾“,通过向汾河流域调水,增加流域地表水资源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利用洪水资源,在汾河干流及两侧低洼地带,恢复和建设一批调蓄径流的蓄水工程,恢复水域湿地,重建流域水系,加大地下水的补给力度;四是依法划定汾河及9大支流源头保护区,封山育林,恢复植被,涵养水源,增加溪流,兴水增绿;五是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关停泉域重点保护区和汾河及9大支流河源保护区内的煤矿,强化8个岩溶大泉泉域和地下水系的保护;六是在山丘区大力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在平川区控制污水排放,加强污染防治,对太原城区10条支流全面治理,拦截污水,强化处理,实现污水资源化。”潘军峰说道。
潘军峰表示,通过上述六大措施,经过5年建设,10年自然修复,总计15年左右的时间,主要控制指标达到:流域总用水量控制在30.93亿m3以内,地下水开采量控制量8.83亿m3,汾河干流多年平均入黄水量达到6.2亿m3以上,森林覆盖率30%以上,水功能达标率95%以上。形成“两山两盆一河”协调发展格局,将汾河建设成为三晋腹地植被葱郁、水流清澈的“生态长廊”、适宜人类生活的“宜居长廊”和经济发展的“富民长廊”。
多措施解决地下水超采、侵占河道及非法采砂现状
据了解,目前,汾河流域的地下水超采区位于太原盆地和临汾盆地以及岩溶山区泉域径流排泄带、山间盆地及河谷地带,超采区总面积6763km2,其中严重超采区面积874km2。多年平均超采量1.68亿m3,其中太原市0.45亿m3、晋中市0.64亿m3、吕梁市0.17亿m3、临汾和运城市0.42亿m3。
针对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条例》对保护恢复进行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对接,严格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优化地表、地下水资源配置,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制定汾河流域关井压采总体方案和市县区域关井压采分阶段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覆盖范围,逐步用地表水置换地下水。
“采取上述措施,关闭地下水开采井7842眼,其中关闭岩溶水井172眼,孔隙—裂隙水地下水井7670眼,到2030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5.60亿m3。”潘军峰介绍说。
而针对个别地方存在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严重影响到了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的行为,山西将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河长制,依法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同时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活动监管,对在河流湖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审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活动的监管,确保建设和运行安全。西外还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侵占河道、围垦河湖、私挖滥采、污染水体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整治,用执法高压态势维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和涉河社会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3/d981c63e-a2c7-411c-a302-d4dc96666e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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